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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 14)
知岸看世界 | 品德高尚的沃爾特·司各特
沃爾特·司各特(1771年8月15日-1832年9月21日)是英國十九世紀文壇在詩歌和歷史小說兩個領域均取得頂級成就的作家。
作為一個行吟詩人,司各特以蘇格蘭為題材的詩歌給他帶來了巨大榮譽。1813年,司各特拒絕了英王室桂冠詩人的冊封,他推薦了湖畔派詩人羅伯特·騷塞,騷塞去世后,司各特的好友威廉·華茲華斯得到了這個榮譽。
1810年之后,詩人喬治·戈登·拜倫出現。司各特說:“我覺得我讓路給一代才人拜倫,是一件很榮耀的事”,“因為拜倫將我打敗了”,“在描寫強烈的情緒,人心的隱微等方面,拜倫將我逐出詩壇了。”他不和拜倫爭詩人的令名,轉而創作歷史小說,并取得了輝煌的成就[1]。
司各特對歷史小說做出的貢獻,對后代風格迥異的作家,像英國的狄更斯、薩克雷、斯蒂文森,法國的維尼、巴爾扎克、大仲馬、雨果、梅里美,意大利的曼佐尼,丹麥的英格曼,俄國的普希金,美國的庫珀,都曾產生過重要的影響[2]。
丹麥評論家布蘭兌斯評價道,“在十九世紀的第二個和第三個十年里,(司各特)成為出版界的霸王,影響及于歐洲各國”,“竟使他的著作影響到一切文明國家” [3]。
德國的大作家歌德宣布司各特和拜倫是他愛戴的作家。
馬克西姆·高爾基在兒童和少年時期就很喜歡狄更斯和司各特,他懷著最高的興致來閱讀這兩位作家的作品,同一本書可以念上兩三遍。
威廉·華茲華斯熱愛司各特,談到他時說,在26年寫作生涯中他“奉獻給人們這么多樸實無華的快樂,這是過去任何人一輩子未能奉獻出來的。” [4]
拜倫貪婪地閱讀司各特新問世的每一部小說,無論走到哪里都帶在身邊,幾乎可以把它們背下來,每年都要把它們重讀一遍,而且興趣并不稍減[5]。
詹姆斯·霍格是個牧羊人詩人,曾經為司各特1803年出版的《歌謠集》出過力。于是司各特盡心盡力幫助他,為他在一家雜志社找到了文學方面的工作,向康斯特布爾(出版商)推薦出版他的詩集,把他介紹給各種各樣的人,借給他錢。但在霍格要求司各特準許他在自己的一部荒誕的自傳體作品上署上司各特的名字時,司各特拒絕了他的請求。還有一次司各特拒絕在一本詩選中收入他的作品,因為這本書的稿酬應該歸霍格所有,霍格因此與司各特交惡。一年之后,司各特得知霍格患病,悄悄為他支付了所有醫藥費用。霍格請求恢復友誼,司各特立即請他吃飯[6]。
司各特的崇拜者中有威爾士王妃卡羅琳娜。有一次,王妃請司各特朗誦一些他的詩作。司各特沒有讀自己的作品,卻朗誦了詹姆斯·霍格的作品,此后王妃就預訂了艾特里克牧羊人(詹姆斯·霍格)的詩集[7]。
1814年,出版商康斯特布爾愿意出7000英鎊買下司各特《威弗利》這部小說的版權。司各特認為,如果這部小說失敗了,那么這筆錢數就太大了;而如果小說成功,這筆錢又太少了。康斯特布爾后來出版了這部小說,商定同匿名的作者平分利潤,這在當時無疑是一種創新[8]。
相比司各特與書商共擔風險的情況,19世紀的其他作家曾經嘗試采取自費出版(自擔風險)的方式,但結果多不如人意。
1843年,狄更斯創作《圣誕歡歌》,為了不讓出版公司無限度地榨取利潤,狄更斯決定采取委托出版的方式,即由他承擔出版費用,出版商抽取銷售傭金,但銷售狀況不能令人滿意[9]。
1876年,陀思妥耶夫斯基自費出版發行《作家日記》雜志獲得成功,不僅還清了債務,實現了收支平衡,而且購置了房產。
1883年,馬克·吐溫自費出版《密西西比河上的生活》,僅僅收支平衡而已。
司各特的小說《威弗利》出版時,署名“《威弗利》作者著”。這在愛丁堡引發了大討論,人們紛紛議論這本書究竟出自誰人之手,但討論結果大多南轅北轍。
除了幾個朋友之外,司各特對所有的人都暗示或者直截了當地宣稱《威弗利》不是他寫的,連他的孩子們也不知道。盡管拜倫、攝政王(喬治四世)等人對他施加壓力,他也沒有承認這部小說出自他的手筆。司各特到處聲明這部小說不是他寫的。
但也不是所有人都被蒙住眼睛,弗朗西斯·杰弗雷就是其中之一。1814年11月,他在《愛丁堡評論》發表《威弗利,或六十年之前》的評論文章,其中寫道“至少我們將大膽地說:如果這確實是一位至今尚默默無聞的作家的作品,那么司各特先生很有必要關心自己的榮譽,並挺身參加一場比他過去所經歷過的更為艱巨的競爭。” [10]
直到1827年2月23日,司各特為援助劇院基金會捐款成員舉行宴會時,才承認《威弗利》作者就是他本人。
對于匿名作品,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在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這也是世界通例。
沃爾特·司各特在世的時候,他的小說只在法國一處已銷售了140余萬部[11]。在美國銷售50萬冊[12]。意大利文壇對于司各德曾經有過一番狂熱的歡迎。十九世紀的前半,意大利文翻譯的司各特全集至少有十二三種[13]。面對這些大量的英文版或翻譯版境外出版物,由于缺乏國際版權制度,司各特本人未獲一分一毫。
1826年10月份,司各特到達巴黎,結識了當時任美國駐里昂領事的詹姆斯·費尼默·庫柏(有“美國司各特”之稱,即索引[2]中的庫珀)。過去曾多次有人建議司各特與美國出版商建立業務關系,因為在美國他的書大量印行。有一次他回答這樣的建議說:“我至今沒有這樣做,因為我寧可為我在祖國所得到的收入之少感到羞愧,也不愿到別國去尋找額外收入。”現在庫柏也對他提出同樣的建議。司各特解釋說,以前他拒絕這類建議,是因為在祖國出售他的作品,用他的話來說,“給我所帶來的正好合乎需要,而大大超過我所配得到的”;但不久前的損失使他不能忽視清償債務機會為此,他準備把《拿破侖傳》及自己將來所有作品的版權轉讓給任何一個向他提出要求的美國出版商。于是,他的《拿破侖傳》的美國版本在費城“凱利”公司出版[14]。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當時司各特尚無國際版權保護意識;另外,由于當時英國作品在美國不受法律保護,其稿酬肯定了了,對司各特清償債務不會產生實質性幫助。
司各特的小說凡是改編為劇本的都在觀眾中享有莫大聲譽。
只要有可能,司各特就將印刷中的小說校樣寄給丹尼爾·特里。后者就將它改編成戲劇(司各特稱之為“嚇唬人的玩藝”),從中謀得大筆稿酬。司各特寫的新小說一出版,很快就被改編成劇本搬上舞臺,而且劇院經理們都正式投標爭奪演出權。1823年,倫敦許多劇院全靠司各特小說改編的劇本維持門面。能使這么多人的生活得到保障,作者對此甚為高興,至于他本人從未從公演中得到分文。他甚至專門給特里寫過劇本,允許演員隨意處理腳本,讓他們自行支配演出收入。但當人們提議他以自己或《威弗利》作者的名義寫劇本時,他都拒絕了[15]。
司各特因為修建艾伯茨福德山莊投入巨額資金。這個地方一度是梅爾羅斯修道院的產業,司各特把名字改為艾伯茨福德,為此付出4200英鎊。1812年5月底,司各特舉家遷入艾伯茨福德。1816年前,他花3400英鎊購得一片長滿石南科植物的沼澤荒地,從此他的領地增加一倍多。到1816年年底,司各特的領地已從100英畝增加到幾乎整整1000英畝。1817年秋,他再次擴大領地,用10000英鎊買進托夫特菲爾德農場及其附近的土地。1820年,又購進了土地。1832年1月,他認為差不多已還清債務,還盤算著再花上10000英鎊,給艾伯茨福德再買些土地。不算建設費用,只是三次有記錄的購買地皮的資金就達到了17600英鎊。
與司各特相比,狄更斯在1856年購買蓋茨山莊的費用不過1790英鎊;大仲馬修建基督山城堡的費用為22.5萬法郎,合9000英鎊;巴爾扎克投入愛心居的費用為10萬法郎,合4000英鎊。
司各特無限制購置地產的瘋狂行為連累其出版公司和印刷廠破產,負債高達126838英鎊(狄更斯善于經營,遺產也不過9.3萬英鎊左右),司格特很勇敢很仁慈的把全部的責任都挑在自己肩頭[16]。司各特在生前大約6年的時間里,拒絕了所有向他提供幫助的建議。“我的右手會幫助我”(指寫作),他聲明說[17]。
意大利評論家柯洛支評論說,“司各特一生最多故的時期是在他的合股印書公司倒閉之后,這一個變動使得他不剩一文,而且負了許多債;但是看呀!他很鎮靜的站起來,勇敢地拿了筆就寫。他答應償還一切債,決不短少分毫。他這宏愿,居然達到,待他死時,他已經償清了一大部的債了。……所以司各德的一生不是屬于文學史的。卻是屬于‘自助’史的。” [18]
司各特靠一己之力還了9萬多英鎊,尚欠2.2萬英鎊的,直到15年后的1847年才徹底解除債務,但代價是其家屬喪失了其繼承的司各特作品的版權(占比50%),司各特的女婿洛克哈特也因此喪失其所著的《司各特傳》一書的版權。
十九世紀的英國文壇,群星璀璨,詩歌領域有湖畔派與拜倫、雪萊、濟慈百花齊放,小說領域有狄更斯與薩克雷雙劍合璧,勃朗特三姐妹稍遜風騷…… “誰會嫌星星太多,每顆星星都在太空中轉動”,司各特淡泊名利,品德高尚,他無疑是那顆最亮的星星。
參考資料:
[1]《茅盾全集》第33集,《司各德評傳》,黃山書社,2014年3月第1版,p012
[2]《19世紀英國文學史》,錢青主編,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8年8月第1版,p166
[3] 同[1],p031
[4] 《司各特》,遼海出版社,陳許、趙蕭編著,1998年10月第1版p225
[5] 同[4],p90
[6] 同[4],p49
[7] 同[4],p60
[8] 同[4],p98
[9] 《狄更斯傳》[英]赫·皮爾遜著,浙江文藝出版社,謝天振、方曉光、魯效陽、童翔曉譯,1985年6月第1版,p159
[10] 《司各特研究》,外語與教學研究出版社,1982年11月第1版,p206
[11] 同[1],p029
[12] 《閱讀沒小事,英國作家怒挑美國的往事》https://c.quk.cc/3/z17/jc5mcgkpj03.html >[13] 同[1],p034
[14] 同[4],p197
[15] 同[4],p121
[16] 同[1],p014
[17] 同[4],p183-185
[18] 同[1],p035
作者簡介
單體禹,北京知岸律師事務所律師,在知識產權領域從業近20年,代理了大量著作權、商標權、競爭法案件。嘗試運用比較法學和歷史法學的方法研究法律問題,重視成文法的同時注重案例價值。

北京知岸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知識產權為核心,同時提供資本市場、企業并購、公司合規、勞動爭議等民商事業務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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