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警務活動的五個嚴禁的具體內容
發布時間:2025-11-02閱讀(2)
1、嚴禁利用公安職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2、嚴禁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濫用槍支警械。3、嚴禁利用保外就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放縱犯罪嫌疑人。4、嚴禁超期羈押和對證人使用任何強制措施。5、嚴禁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和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物。 《公安機關領導干部五個嚴禁》的具體內容是:1、嚴禁違規插手工程招標、政府采購、人事安排和案件查辦,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2、嚴禁近親屬在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3、嚴禁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4、嚴禁違規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干股。5、嚴禁違規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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