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為員工報銷的醫藥費可以作為福利費稅前扣除嗎
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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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員工報銷醫藥費是否可以在福利費中列支,進行稅前扣除需要視情而定,具體看企業是否已經實現醫療統籌,即是否為員工辦理了社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企業向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現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所以對于未實現醫療統籌企業為職工報銷的醫藥費,是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稅前列支,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但是如果企業實現了醫療統籌,為職工購買了醫療保險,那么職工需要先進行醫保報銷,超過醫保報銷比例的部分,如果公司愿意替員工報銷,那么這部分是不得在福利費中列支的,同時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如果企業想要稅前扣除,可以將其確認為職工的工資薪金,比如以獎金,額外補貼等名義發放,此時需要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并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www.ws46.cOm) 如果企業已經實現醫療統籌,但是仍然為職工報銷醫藥費,并計入福利費稅前扣除了,則企業將面臨補稅,加收滯納金,罰款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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