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怎么界定
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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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擔保的擔保期,一般是有約定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超過6個月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那么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間在借款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即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時候,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怎么界定呢?
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和貸款人可以協商補充還款期限,不能達成協議補充按照交易習慣又無法確認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針對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在貸款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返還了借款,擔保人就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并沒有主動償還借款,而是貸款人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償還,那么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為貸款人給借款人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往后6個月。
比如甲從乙處借款100萬,丙為擔保人,主債務合同(借款合同)并沒有約定還款期限。2021年3月1日,丙催告甲在2021年4月1日(含)前償還借款,那么乙的擔保期限就為催告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2021年4月1日)往后算6個月(2021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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