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6-25閱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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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中,新增加的“合同資產(chǎn)”“合同負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約成本”等會計科目,那么“合同資產(chǎn)”和“合同負責”如何理解呢,具體核算什么內容,具體應用于什么場景呢?
合同資產(chǎn)是指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企業(yè)向客戶同時銷售了兩項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A和B,合同規(guī)定交付了A之后,還不能收款,只有交付了B之后才有收款權利。那么,企業(yè)在交付A商品后,尚未獲得無條件收款權,不能計入“應收賬款”,而應計入“合同資產(chǎn)”。 所以,新收入準則中新增的“合同資產(chǎn)”實際是對應收賬款科目作出的進一步增補,簡單來說,“應收賬款”代表企業(yè)擁有的,無條件(僅取決于時間流逝)收款權利,而“合同資產(chǎn)”也代表收款權利,但是這種收款權利還取決于時間流逝以外的其他條件,即這種應收的款項不是干等著就能收款,還需要干其他事情才能收款。所以,從資產(chǎn)的質量上講,合同資產(chǎn)弱于應收賬款。 新收入準則,將原本由應收賬款核算的部分款項,進一步劃分,無條件收款權依然通過“應收賬款”核算,有條件收款權則通過“合同資產(chǎn)”核算,“應收賬款”僅承擔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chǎn)除了要承擔信用風險外,還要承擔其他風險,如履約風險。但是實務中,“合同資產(chǎn)”搶占的應收賬款核算的能力并不強,可以通過上市公司報出的財報看出,合同資產(chǎn)所占比重一般較少。
合同負責是指企業(yè)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合同負責是對“預收賬款”作出的進一步增補。合同負責強調合同義務,即如果企業(yè)收取客戶的款項構成待履行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那么則需要通過“合同負責”來核算,但是合同負責不強調是否提前收取了款項,產(chǎn)生了應收客戶對價的權利且尚未履行合同義務的,即使沒有收到對方支付的款項,也通過“合同負責”核算。(www.ws46.com) 預收賬款則不以是否簽訂合同,是否存在履約義務為前提,而以收到款項為前提。對于尚未簽訂合同,收取到的款項通過“預收賬款”核算,而簽訂合同之外,則需要通過“合同負責”核算。
可以看出,合同負責的核算范圍比預收賬款要大,并且合同負責搶占了原本由預收賬款核算的大部分內容,實務操作中,合同負責搶占“預收賬款”的能力要大大強于合同資產(chǎn)搶占“應收賬款”的能力。 更多新收入準則的解析以及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大家推薦這本《新收入準則解析與行業(yè)應用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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