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6-25閱讀(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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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中,企業簽訂了不可撤銷的合同后,在尚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發生原材料上漲等情況,可能會導致待執行的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此時賬面上是否需要計提“預計負債”,若需要計提,具體如何確認計提金額? 
 首先要先某清楚待執行合同以及虧損合同的含義,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 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對于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賬務上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準則進行處理,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需要確認預計負債。 賬面確認預計負債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①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比如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可撤銷,明確規定了違約條款; ②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很可能要滿足概率的要求,發生的可能性大于50%且不高于95%; ③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滿足金額可以可靠計量,賬面上才能夠確認,不滿足可靠計量,只能在報表附注中披露(除非極可能不會發生)。 對于虧損合同,如何確認預計負債的具體金額呢,需要正確理解“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間的較低者。 該觀點是站在理性經濟人的角度,對于一份虧損合同,理性經濟人會選擇虧損金額最低方式,當一份合同繼續履行付出的成本高于違約付出的違約金時,理性經濟人會選擇違約支付違約金。這里并不考慮企業是否會遵循理性經濟人的理念進行選擇,并沒有考慮實務中企業為了信譽可能會選擇虧損較大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 我們需要明白,會計中的很多理念并非真理,而是多方博弈后制定的規則。 對于虧損合同,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區分以下情形: ①無須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合同義務,企業通常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 ②合同不可撤銷且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若預計虧損超過上述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 ③合同不可撤銷且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確認預計負債。(www.ws46.cOm) 實務工作中,更多財務處理疑難問題,每項具體會計準則的運用,為大家推薦這本財務精英進階指南《企業額會計準則實務難點處理》,包含實務中常見疑難問題案例,講解以及實務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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