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新收入準則下,“承諾一年包退”如何賬務處理?
發布時間:2025-06-25閱讀(11)
|
實務中,企業對外銷售貨物,經常會有一定期限不滿意包退的條款,新收入準則下,對于此類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是有客戶實際退貨時,再沖減收入,沖減成本,還是在收入確認時,就要估計出預計的退貨率,確認為“預計負債”呢?新收入準則下,是否存在稅會差異呢?
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增值稅方面按照全額確認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等到客戶實際退貨時,再開具紅字發票。
結轉成本時,按照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計入“應收退貨成本”,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即扣除退貨部分結轉成本,具體賬務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收退貨成本 貸:庫存商品 應收退貨成本=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 可以看出,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直接計入到“主營業務成本”了,比如銷售家電,約定一年不滿意包退,退回的家電,可能已經使用過,自然有價值的減損。 同時,需要注意,企業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問情況,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舉例: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銷售公司(一般納稅人),2023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000件健身器材,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單位成本為400元,開出的增值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50萬元,增值稅為32.5萬元。健身器材已經發出,但款項尚未收到。根據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2024年5月1之前有權退還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約為 20%。 在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退貨率進行了重新評估,認為只有10%的健身器材會被退回。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2023年11月1日發出健身器材時(單位:萬元): 借:應收賬款 282.5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1-20%)=200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250×20%=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2.5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400×5000×(1-20%)÷10000=160 應收退貨成本 40 貸:庫存商品 200 2023年12月31日,對退貨率重新估計(20%→10%): 借: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25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 貸:應收退貨成本 20 2024年5月1日乙公司實際退貨200件(低于估計退還5000×10%=500件),甲公司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 200×400÷10000=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0×500×13%÷10000=1.3 預計負債——應付退貨款 25(合同義務結束預計負債余額全部沖減掉) 主營業務成本 12(300×400÷10000) 貸:銀行存款 11.3 應收退貨成本 20(沖減余額) 主營業務收入 15(300×500÷10000) 需要注意,新收入準則下,根據歷史經驗進行會計估計,確認了預計負債,但是企業所得稅上,是全額確認收入,全額結轉成本,也就是等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于計提的預計負債部分,需要納稅調增收入),對于確認的“應收退貨成本”也需要納稅調增(調增成本)。 新收入準則下,不同業務具體如何賬務處理,又存在哪些稅會差異,如何納稅調整,為大家推薦這本《新收入準則稅會差異實務與案例精解》。 摘自: www.ws46.com |
歡迎分享轉載→http://m.avcorse.com/read-548891.html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備19000289號-5 TXT地圖HTML地圖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