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8-26閱讀(19)
滿心歡喜買回一條心儀的褲子,
回家后卻發現
上面多處寫有臟話。
9月8日,
家住光谷的楊女士
向極目新聞記者吐槽了
自己最近遇到的煩心事。
8月28日,楊女士在位于光谷天地的某品牌專賣店花273.8元買了一條休閑褲。結賬前,她簡單檢查了褲子各接縫處,未發現有質量問題,回去后便直接下水清洗。幾天后,她將曬干的褲子收回折疊時才發現,褲腿內側多處地方竟被人用記號筆寫上了“死”“賤”等罵人字眼。

這讓楊女士無法接受,于是向該品牌總部反映此事。當日下午,涉事門店致電楊女士,稱可退貨退款,并贈送代金券或送一條無瑕疵的同款褲子。
對此方案,楊女士并不認同:“經過這次不愉快的購物經歷,我短時間內肯定不想再光顧這個品牌了,贈送代金券對我沒有意義,褲子更不想要。”楊女士認為,這件衣服讓她感覺受到了極大侮辱,她堅持要求該品牌方給予賠償。
然而,該品牌方認為,賠償只是針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這種情況不在賠償范圍內。對于楊女士的遭遇,他們只能表示同情。
8日,楊女士向極目新聞記者展示了涉事褲子。該褲子顏色為淺灰色,從外觀看上去并無異樣,但將褲子內面翻出來后,可以明顯看到褲腿前后多處有手寫字體。記者數了一下,共計四處,每處一個字。
采訪中,涉事門店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后,我們進行了徹底檢查,能檢查的渠道都檢查了,未發現任何問題,且已經將相關證據提交至監管部門。”
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事務部主任胡翠蘭認為,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該案例中,如商家不是故意為之,該商品屬于有瑕疵的商品,消費者可要求退貨退款。關于人格尊嚴權的損害賠償訴求,若沒有造成明顯的精神損害,可要求商家賠禮道歉。法律沒有賠償金額的規定。如消費者遇到人身權益受損的行為,可向屬地消協、12315投訴,或向法院起訴。
8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了解到,經協調,該品牌方與楊女士已經達成退一賠一協議,即該品牌方將涉事褲子進行退貨處理,再按照褲子的購買價格273.8元賠付同等金額作為補償。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程沛 題圖來源:圖蟲創意 圖片編輯:項建英
來源:作者: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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