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4-01-25閱讀(11)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吳菲菲記者曹德偉)上了兩個月的班,發(fā)現自己懷孕了,公司卻在試用期最后一天,發(fā)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理由是: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該何去何從……近日,鎮(zhèn)江市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2021年9月1日,小顧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小顧在公司后勤崗位,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
10月初,上班兩個月的小顧發(fā)現自己懷孕了。“當時還未到醫(yī)院檢查,但同事都知道情況了。”庭審過程中,小顧拿出證據表明自己未存在欺瞞行為。10月14日,經由醫(yī)院診斷為妊娠監(jiān)督。但在試用期最后一天,公司卻發(fā)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認為小顧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公司表示:“我們認為小顧不符合轉正要求,是有行政部門出具的考核表證明的。考核表上,小顧評分是54分,低于69分為不合格。”
小顧卻說,沒有領導找她談過轉正要求,也沒有書面簽字,沒有考核。整三個月試用期上完,就有人頂替她崗位,讓她走了。
隨后,小顧向鎮(zhèn)江新區(qū)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恢復與公司的勞動關系。2021年12月3日,仲裁委裁決雙方繼續(xù)履行簽訂的勞動合同。2021年12月21日,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小顧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確認。公司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其繼續(xù)履行和小顧簽訂的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舉證。
用人單位必須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并向勞動者告知,用人單位有關試用期的考核制度,也應當合法、明確地向勞動者告知。
本案中,公司未就錄用條件與小顧進行約定,也未能舉證小顧對單位的考核辦法和標準進行了學習,更未提供證據證明單位就解約事項告知工會。因此,法院認定公司的解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懷孕期間的婦女原本就屬于特殊人群,社會應當從各方面保障特殊人群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現代快報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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