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廈門達內嵌入式培訓報名(極目幫辦市民沖著)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0)
極目新聞記者 狄鑫
“培訓協議上白紙黑字寫著‘包就業’,畢業后‘首薪不低于6000元’,學完就變了,只是幫著包裝簡歷,沒有推薦一個工作!”9月21日,武漢市民李女士向極目新聞熱線(027-86777777)反映:自己花了近2萬塊給孩子報名IT培訓,但從3月份結業至今,機構未兌現推薦工作的承諾,如今想要退費卻遭拒。
家長:沖著“包教包會包就業”才報名
李女士介紹,參加培訓的是她的兒子小王(化姓),今年28歲,中專畢業,之前一直從事銷售工作。因學歷不高,小王晉升空間有限,收入一直不算理想,于是萌生了通過技能培訓,提升自身競爭力的想法。
去年,小王在網上多個媒體平臺關注到一家名叫源碼時代IT培訓的機構,被其“保障就業”“入學即簽訂就業協議”“學成即高薪”“起步均薪高達9008.7元”等宣傳語吸引。去年6月,小王實地考察后,決定報名參加培訓。



培訓機構線上線下的宣傳標語
李女士介紹,當初咨詢時,工作人員介紹,課程學習共6個月,最大的亮點就是“包教包會包就業”。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上也注明了:“甲方培訓機構必須在畢業的3個月內完成就業安排,甲方(培訓機構)為乙方(學員)推薦的工作,其畢業首薪不低于6000元。”“甲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推薦就業或者初期薪資不達標,甲方為乙方提供一次面得重讀或者插板復讀的機會……重讀后仍未能推薦就業,全額退款。”于是,小王支付了19260元,報名該機構的Java精英班就業課程培訓。


小王與機構簽訂的培訓協議
今年3月,小王順利結業,但找工作的事卻始終不順。“學完之后就變成了自己找工作,憑運氣。別人學歷本來就高,大專、本科還有研究生,再加上技能強就很容易找工作。”李女士說,半年來兒子找工作四處碰壁,心灰意冷,整個人變得越來越沉默寡言。于是李女士決定找機構協商退費,但機構負責人卻以未達到退費標準為由,拒絕了李女士的要求。

小王繳費的收據
機構:可以提供重修機會,但不支持退款
9月22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來到該機構所在的東湖高新區長城科技園,機構外圍的墻面上張貼著多張“就業喜報”,以展示該機構學員的就業去向、就業薪資等情況。記者注意到,每張海報都特別注明了學員的平均薪資數額,均在8000元以上。
對于小王的情況,該機構學工部主管方老師解釋稱,之所以不予退款,是因為結業后允許學員自行找工作單位,如果自己找不到工作,再由公司來安排。而小王結業后找到了工作且有《新員工錄用通知單》,故不符合退款標準。隨后,方老師向記者展示了小王的錄取通知單,上面顯示,小王被一家科技公司研發部錄用為Java開發工程師,轉正薪資為7500元/月,2022年3月28日報到。
李女士表示,結業后機構雖沒有推薦工作,但兒子的簡歷對方一直在幫忙修改、包裝。“明明什么工作經驗都沒有,他們包裝成在深圳上班了兩年,還有其他一些經歷也全是虛構的,面試錄用了沒兩天就被公司勸退。回來機構就說簡歷沒寫好,又重新包裝,反正從今年3月份畢業一直到現在,他們是沒有推薦一個工作。”李女士說。
對此,方老師稱,確實有把相關工作經歷借鑒給小王來仿造,“這些工作事項都是他本人掌握了的,簡歷上只是冠上了工作單位。至于小王被勸退是因為在工作中有畏難情緒。”方老師稱,小王拿到了錄用通知的那一刻,相當于已經履行了合同內容,但考慮到母子二人多次上門溝通,于是按照小王的意愿安排他線上重修,還組建了線上團隊為其服務。但小王覺得時間間隔太久,知識遺忘得差不多了,最終沒能通過結業考試。
對于李女士的退費要求,機構方面表示,小王應該端正學習態度,機構可以提供機會讓小王免費線下重新學習,如果結業后還是找不到工作,則可以全額退費給李女士。
律師:謹防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
通過技能培訓提升個人職場競爭力,從而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是很多初入職場的年輕人所期待的,不少年輕人有著和小王相似的選擇。究竟這種打著“保障就業”旗號的技能培訓靠譜嗎?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呢?記者咨詢了律師。
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吳勝利律師表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小王與源碼時代IT培訓的機構簽訂的《就業培訓及服務協議》依法成立,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因此,源碼時代IT培訓機構應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吳律師強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源碼時代IT培訓機構給小王進行就業包裝時,弄虛作假,違反前述“意思表示真實”“違反公序良俗”,則是無效地履行合同行為。小王有權根據合同,要求源碼時代IT培訓機構繼續按照客觀真實的情況,推薦就業。
吳律師提醒,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發現有些培訓機構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包裝學員,與第三方用人單位惡意串通,讓該單位錄用培訓學員,以造成“包就業”假象,再由第三方用人單位以學員提供虛假資料為由辭退學員。學員及家長要擦亮眼睛,仔細甄別,以免上當受騙。
此外,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中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誤導消費者,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構成虛假廣告。如果培訓機構在廣告中,以虛假宣傳誤導消費,消費者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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