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9)

1997年5月的一天,陜西子長縣的一所小學正在考語文,六年級魏同學臨場發揮很好,特別是自己擅長的作文,一氣呵成,感覺很滿意。
果然成績出來之后,魏同學的作文得到老師同學一致好評,紛紛夸贊,魏同學心里也很自豪。
幾個月之后,魏同學驚奇地發現,自己的作文被刊登在全國發行的刊物《作文精選》上,這對一個小學生來說,簡直是天大的榮譽,他把這個消息告訴了父母,父母也替他高興,感到驕傲。
隨后,魏同學上了中學,沒想到一天他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原因竟然是那篇發表的作文!
給自己帶來榮譽的作文,侵犯了別人的榮譽
魏同學那天考試的作文題目是《我忘不了的一個早晨》。
考試前的一天,魏同學的爸媽早上吵架,媽媽埋怨爸爸沒出息,工作不斷調動,一次比一次條件差,爸爸大聲喊叫:“這能怪我嗎?王xx那個忘恩負義沒良心的家伙,當了領導,故意整我,把我對他的救命之恩都忘了……”
說者無意,聽者有心。小學生魏同學無意中聽到爸爸所有的話,并且產生了自己的想法。
后來考試,他一看作文題目,就想起爸爸媽媽吵架的那個早晨,還有爸爸說的那些話,所以就提筆寫下這篇自己感覺真情實感的文章。
在這篇作文里,魏同學指名道姓的寫了父親曾經在一次工傷事故中,救過的一位同事王xx,如今是父親的領導,可是父親不但一點好處都沒有得到,反而在半個月內被無故調動工作4次。
最后,他以小學生的眼光看世界,并說出做人就要懂得知恩圖報這樣的道理。
以小學六年級水平看這篇作文,有真情實感,而且有自己見解,這的確是一篇優秀作文。
不過兩年后,作文中的王xx偶然間看到這篇作文,當時就感覺又驚訝又氣憤。
文章指名道姓說他忘恩負義沒良心,但是他覺得作文里最后的兩部分基本內容,和實際情況根本不相符。
一是救他的不是魏同學的父親而是另有其人,二是魏同學父親工作的確調動,但不是半個月4次,而是3、4個月4次。
基于此,王xx覺得自己的名譽受到侵犯,所以一紙狀書,把魏同學告到法院。
法院在調查過程中,魏同學的父親也承認,兒子作文中他半月調動工作這件事不真實,他是一個季度調動了4次工作,但是救人的事是真的。
法院判決,名譽侵權成立
1999年6月3日,作文中的主人公王xx以魏同學名譽侵權,在文章中歪曲事實,侮辱誹謗為由,將魏同學告上法庭。
同時被起訴的還有魏同學父親老魏和子長縣文化館,要求他們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
王xx說,要為自己討個公道,還自己一個清白。
2000年5月,法院對這起特殊的案件進行了審理,另外追加魏同學當時所在地學校為被告。
法庭合議庭在審理中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魏同學對原告王xx構成了名譽侵權,而他所在學校在推薦作文時,對主要內容未加核實,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魏同學和學校各自都承擔了對王xx的精神損失費1000元和訴訟費1000元的賠償。
因為魏同學是未成年人 ,由他的父親——法定監護人老魏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給我們的幾點警示教育這個案件是我國首例小學生侵權案件。
中國人民大學范愉教授認為,魏同學在寫作文時,用的是真人真姓,但是寫的事實并不真實。
同時,在文章中,魏同學在文章中還有誹謗性、侮辱性的語言(魏同學文章中有這樣的句子,描述王xx“他要像一個天神一樣把別人打入十八層地獄“,說自己理想:“我要做一個清潔工,掃除天下這樣失去良心的人。”)
所以侵權的事實是存在的。
有人說,魏同學當時還是一個上小學的孩子,他寫的是一篇作文,不是進行藝術創作,絕對不可能故意傷害別人,他也根本不知道,這篇作文發表后,會帶來什么后果。
按照當時的《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對他人造成侵害的,應由他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子結束了,不由得讓人有幾點感慨。
1、人常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魏同學的父母當著孩子的面吵架,老魏還在吵架時言語不實,致使單純的孩子信以為真。
所以父母在孩子面前的一言一行都不能不謹慎。

2、魏同學的老師們看到這篇作文,不去調查事實,就貿然推薦到刊物上公開發表,最后給魏同學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
老師是孩子的引路人,孩子的一言一行都應該引起老師的重視。
3、情況最慘的是魏同學,王xx狀告他的時候,他只有14歲,對一個孩子來說,他的壓力很大。
他原本是快樂自信的孩子,這件事后他變得情緒低落,不敢去學校,不想再讀書,嚴重的時候,還一度離家出走,有過一回自殺……
這件事對魏同學的人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參考資料:《今日說法故事精選》2004第一期;
中國法院網《子長法院審出精品案》。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備19000289號-5 TXT地圖HTML地圖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