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勞動法對自己辭職有什么規定(不懂勞動法也沒事)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5)
一大早起來,看到一個小伙伴在后臺詢問我關于辭職的問題,這名小伙伴表示,他目前在一家很小的企業工作,因為考慮到職業發展的問題,想要跳槽到大公司發展,便向老板提出了辭職,誰知道被老板以“公司人手不足”為由拒絕了,問我自己該怎么辦?

當下我就直接將《勞動合同法》第37條關于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丟了出來,讓他跟老板溝通的時候保持錄音狀態。
這么做一方面是想看老板的反應,另一方面是有助于他到時候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畢竟凡事都需要講求證據,部門老板在員工面前是這一種態度,到了勞動行政部門面前又是另一種態度。所以,為了讓自己說的話有信服力,能否提供證據至關重要。
試想想,當老板再勞動監察大隊面前止口否認自己沒有不批員工辭職報告時,員工此時在一旁默默的播放著兩人對話的過程,你說這個時候勞動行政部門的人會相信誰說的話?
錯誤的離職方式實踐中,部分性格比較激進的朋友,在提出辭職被老板拒絕后,會選擇比較暴躁的方式,選擇直接收拾東西走人,干脆連當月的工資都不要了,但這種做法其實很不妥。

凡事都是雙面的,我國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雖然很大程度的保障了職場人的基本權益,但職場人在享受權益的同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式員工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就是職場人需要履行的義務之一。
而如果因為老板拒絕審批辭職報告,就毅然決然地保持著“我不要這個月薪水”的念頭當場走人,這么做不但讓自己做了一段時間的白用功,還很有可能面臨著被公司申請仲裁索賠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了,這里有個大前提,就是公司得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員工擅自離職的確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就申請仲裁的話,那么基本上不會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
正確的離職方式職場中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員工跟上級領導溝通,表達自己想要辭職的意愿,在獲得領導的同意后,向公司人事提交辭職報告,緊接著通過層層審批,最終公司安排相關人員與離職人員進行工作交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給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出具離職證明。

這是非常理想化的狀態,但現在很多公司迫于資金緊張的問題,通常都不會招儲備干部,有的公司干脆就是一個蘿卜一個坑,每個員工都有自己明確的分工,這么一來就會搞的員工想請個假都難,就更別提離職了。
一下子以人手不足為由拒絕,一下子以暫未招聘到合適的頂崗人員拖延,一來二去本來人家都已經拿到其他公司的錄用通知書了,結果因為沒能在既定的時間內報到,白白失去了一次工作機會。
所以面對“辭職老板不批”的這一現象,我們通常都會建議用戶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公司所在地送達《辭職通知書》,在封面協商一個大大的離職報告,然后保留好我們寄出去的回執,只要確認公司收到,那么從簽收之日起往后推30天就可以離職。
若是辭職公司要扣發當月的工資,又或者是拒開離職證明來作為威脅,那我們完全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只要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吃虧的總會是公司。
總結如今的社會,不但求職者找工作是一件難事,就連職場人想辭職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實,很多想辭職的人會覺得辭職難,主要還是因為對《勞動合同法》里面的一些常見法規不熟悉,只要熟悉了,其實辭職還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大多數公司的人事都會懂一些比較常規的法律問題,而只要他們一發現勞動者不懂法,那么就會嘗試告知勞動者錯誤的法律規定,比如不久前我一個朋友的弟弟向公司提辭職,就別告知勞動合同沒到期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
這種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不合法的規定,硬是將我那朋友的弟弟嚇住了,最后還是我替他出面向公司交涉,才讓他如愿以償的辭職。從這方面也可以知道,懂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上一些基本的規定,還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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