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01-22閱讀( 7)


福建某法院調解解決了一起婚姻糾紛案件:男子出車禍成植物人,妻子發現丈夫早已出軌并婚外生女。妻子查詢還發現丈夫多次向第三者轉賬90余萬元。妻子遂將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全額返還,最終通過法院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第三者確認接受了男子贈與款共計67萬余元,第三者同意分期返還贈與款40萬元,剩余27萬余元妻子同意作為第三者與丈夫非婚生女兒的一次性撫養費用。本案中:
首先,男子婚內出軌并與婚外第三者生育一女,該男子與婚外第三者的行為是不道德的,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同時該男子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
其次,男子因車禍成了植物人,根據《民法典》第1059條,夫妻之間負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本案中的妻子對已經成為植物人的丈夫負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由于該男子已經成為植物人,在法律上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28條規定,妻子成為該男子第一順位的監護人,妻子代替該男子從事法律行為并履行法律規定的監護職責;
第四,關于該男子贈與婚外第三者67萬余元。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財產除法律規定的情形以外都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男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無效,妻子有權依法追回被該男子贈與給婚外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財產,受贈人應當予以歸還;
第五,盡管該男子與婚外第三者的婚外所生的女兒是私生女,但《民法典》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即丈夫對婚外所生的女兒負有撫養義務(以丈夫的個人財產承擔撫養義務),非婚生女對丈夫死亡后所留遺產具有繼承權;
最后,該男子因車禍成了植物人,依據其病情隨時有死亡的可能,那么一旦該男子死亡則其財產成了遺產,除非該男子在生前立有遺囑,該男子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份額依法繼承,該男子的妻子及婚生子女對該男子的遺產享有法定的繼承權;婚外的第三者因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而不享有繼承權,但非婚生的女兒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即有權與該男子的妻子及婚生子女一起按照法定的份額享有對該男子遺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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