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01-22閱讀( 9)

封面新聞記者 陳章采
一筆價值1000多萬元的資產包交易成功以后,四川省筠連金鑫集團水泥有限公司(簡稱金鑫集團)和前員工王春江圍繞著這筆交易究竟是員工受公司委托代為購買,還是老板余成等人和王春江合伙購買發生了分歧(封面新聞2021年7月24日報道《購買資產包是公司“口頭委托”代持還是個人“口頭約定”合伙?四川筠連前“東家”和前員工打官司》)。
這起圍繞著千萬資產包發生在前“東家”和前員工之間長達10多年的糾紛,經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法院兩次開庭審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應為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案涉資產包屬于金鑫集團。判決:一、被告王春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四川省筠連金鑫集團有限公司資產包收益1788990. 02元及計息。二、被告王春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四川省筠連金鑫集團有限公司土地補償收益 960000元及計息;三、駁回原告四川省筠連金鑫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劉莉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王春江表示將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千萬資產包成功抵償
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 )川 1521 民初 6261號”稱, 根據當事人訴辯主張及舉證、質證情況,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王春江原系四川省筠連金鑫集團水泥有限公司員工,該公司為王春江購買了社會保險,起止時間為 201 0 年 1 月至 201 2 年 1 0 月。
2009 年7月29日, 四川省筠連金鑫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包裝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轉給四川元亨拍賣公司265000元, 轉賬憑證注明款項性質為“資產包款”。2009年9月8日,四川元亨拍賣有限責任公司在四川經濟日報發布拍賣公告,對四川省宜賓縣蠶絲綢總公司債權進行拍賣。2009 年9月17日,拍賣人四川元亨拍賣有限責任公司與競買人王春江簽訂《競買合同》。2009年9月18日,拍賣人四川元亨拍賣有限責任公司與競買人王春江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通過拍賣公司以2060000元的價格競買了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擁有的四川省宜賓縣蠶絲綢總公司的債權10117300元。2009年9月24日、9月25日,母光瓊分兩次以銀行轉賬方式轉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合計2040000元,款項用途注明“購買宜賓絲綢公司資產債權款”。
2009年10月12日, 王春江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將貸款債權賬目本金余額5120000元、利息4997294.01元,本息合計10117294. 01元債權轉讓給了王春江。2009年12 月14日, 王春江向四川省宜賓縣蠶絲綢總公司送達了要求償還全部債務的函告。因四川省宜賓縣蠶絲綢總公司一直未予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王春江于2010年10月16日訴至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2月30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四川省宜賓縣蠶絲綢總公司償還王春江借款本5120000元、利息4997294.01元,合計10117294.01元。
上述判決生效后,王春江申請了強制執行。先后領到標的款8985000元、279983.02元、9007元。2016年10月11日,原宜賓縣法院(現敘州區法院)裁定將被執行人四川省宜賓縣蠶絲綢總公司享有的位于宜賓縣柏溪鎮錦絲路(原宜賓縣絲廠 )的出讓土地及被執行人四川省宜賓縣蠶絲綢總公司所有的位于橫江鎮和柏溪鎮的房屋抵償給申請人王春江。
前東家告員工侵占
2018年4月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余成到宜賓縣公安局報案,稱王春江涉嫌職務侵占。宜賓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受理上述案件。2018年4月27日,宜賓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余成提出控告的王春江涉嫌職務侵占、合同詐騙,沒有犯罪事實發生,不需要追加刑事責任,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原告向宜賓縣公安局申請復議,宜賓縣公安局于2018 年6月1日作出《 刑事復議決定書》,維持原決定。原告對上述《刑事復議決定書》不服,向宜賓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2018年8月 23 日,宜賓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立案監督案件回復函》,維持公安機關的不立案決定。
法院說是委托關系
法院認為,本案應為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本案案由應為委托合同糾紛。案涉資產包應屬于金鑫公司,金鑫公司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適格。
本案案涉委托事項,雙方未進行書面約定,即既未對委托范圍、具體事項進行約定,也未對委托期限進行約定,原告可隨時在合理期限內要求被告支付案涉資產包所取得的收益。被告抗辯案涉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結合上述論述,本案并非合伙合同關系,而是委托合同關系,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由委托人享有。被告王春江作為受托人,因本案取得的收益,應退還委托人金鑫公司。因雙方并未對委托期限、返回資產包收益時間進行約定,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內隨時主張被告返還,若被告在原告主張后未履行義務,則應支付原告自主張之次日起的資金利息 。
劉莉并非案涉委托合同的相對方,原告要求被告劉莉承擔相應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原告申請將本案中王春江、劉莉涉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或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查處。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已經知曉原告提供的線索,已無需再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材料,至于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涉嫌何種罪名立案偵查,在所不論。

原告金鑫集團法定代表人余成表示將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收益應當由委托方所有
法院認為,王春江作為受托人,因購買資產包所得收益應當由委托方所有,由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及報酬,可依據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另行主張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敘州區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判決書還稱:如被告王春江未按上述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王春江向封面新聞表示,他將對一審判決“堅決”提起上訴。余成也對封面新聞表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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