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民俗> 78年屬馬的不幸婚姻(老年人的婚姻因何“黃昏散”)
發布時間:2026-01-22閱讀( 8)


老年人離婚,被稱為“黃昏散”,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凸顯和人們對婚姻自由的重視,日益引發社會關注。9月26日,懷柔法院召開“黃昏散”——老年人離婚案件通報會,發布3起典型案例,通報案件特點、原因問題及工作舉措,并發出提示建議。人大代表、媒體及網友在線觀看。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60周歲以上的公民為其所指的老年人。據統計,懷柔法院2017至2021年7月共新收285起老年人離婚案件,同比增長57%,占離婚案件總數的14%。從78起判決結案案件情況來看,約有近七成的原告為男性,32%的當事人皆為居民,75%為再婚婚姻,73%起訴時婚姻存續10年以上,35%的當事人具有一定年齡差距,最大年齡差為28歲。

晚年離婚,通常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日積月累的矛盾,導致心理需求得不到切實滿足、物質生活得不到充分照顧。據悉,老年人訴請離婚的原因主要有六種:一是倉促結婚,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矛盾不斷。二是初婚當事人年老時重新審視自己的人生,不再忍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出軌、酗酒、賭博、強勢經濟控制等。三是因“搭伙過晚年”而結婚,婚后在經濟上斤斤計較。四是一方把子女放在重要位置,對另一方關愛不夠。19%的判決案件當事人明確表示,軟弱生病時、日常生活中長期得不到充足的關愛。五是在子女的摻和下,老人易放大日常瑣事中產生的矛盾,或為子女放棄自身感情,或基于為子女經濟上打算的考量,不愿繼續維系晚年婚姻。六是老年人沉迷于保健品療效,背著另一方購買幾萬至十幾萬不等的保健品,致使雙方出現矛盾。

相比而言,老年人表達溝通能力、舉證能力相對薄弱,加之有些存在無生活來源、僅有一套共同住房等經濟限制,對法官審理離婚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據悉,懷柔法院推行立案入戶幫扶、巡回審判和上門送達機制,提升老年人參與司法的便利性。除此之外,強化法官主動調查,全面了解老年人真實意圖,以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權益。懷柔法院36.27%的老年人離婚案件調解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訴,33.8%調解后雙方自愿離婚。判決結案案件中,35.8%最終認定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執手相伴夕陽,享受美好的晚年生活,需要老年人自己的珍惜與愛護,也需要家庭、社會的關注和理解。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婚姻問題,懷柔法院副院長劉景文提示,要慎重擇偶,以感情為基礎結合,處理好子女親屬等家庭關系,在相互扶持中攜手同行。作為子女,應尊重老人意愿,力所能及的給父母實現婚姻自由的物質和精神幫助。除此之外,全社會應關愛老年人晚年婚姻情感需求,理性看待并為困苦老年人提供社會幫助,提高社會包容度,讓老年人老有所愛、老有所依、老有所養,無后顧之憂。


人大代表線上觀看通報會
典型案例
未證明與患癌妻子感情破裂,法院駁回訴請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54歲的周先生和55歲的李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1月,兩人再婚近11年,原告周先生以雙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發現性格不合、經常因瑣事爭吵致使雙方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對于這種說法,被告李女士辯稱,雙方感情很好,其雖然為了照顧患病的兒子在外打工賺錢,但是一放假就回家照顧原告,而且她剛查出身患癌癥,堅持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原告主張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亦不予認可,法院對此不予采信。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均應相互尊重理解,加強溝通和交流,妥善處理雙方關系,消除隔閡與矛盾。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被告身患嚴重疾病,生活中迫切需要體諒關心,原告作為丈夫,應當積極承擔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寬容理解,關心照顧。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顯然,本案兩人感情并未破裂,不屬于離婚法定事由。在此基礎上,女方身患嚴重疾病且有患病兒子需要照顧,于法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作為丈夫的周先生應當積極的承擔起扶養照顧義務;于理來講,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在妻子需要幫助的時候,周先生作為丈夫應當承擔起這份責任。
瑣事爭吵積小成大,8旬夫妻終散場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陳先生和朱女士經他人介紹,在認識一周左右后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11月,陳先生委托女婿將存于朱女士名下的6萬余元到期存款取出,存于女婿名下,取錢時未告知朱女士。2021年2月,朱女士將陳先生的女婿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擅自移轉的存款,法院判決返還。2021年4月,87歲的陳先生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在協議離婚未果后提起離婚訴訟。陳先生表示,雙方婚后性格差異較大、經常因瑣事爭吵;雙方已自2020年12月起開始分居,分別由各自子女照看扶養,期間其住院四次,朱女士未曾過問;朱女士起訴其女婿,其與朱女士已無法共同生活。對此,被告朱女士辯稱,之所以分居是因為其被原告陳先生的女婿趕出,如果離婚了她什么財產都沒有,不能花子女的錢,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
懷柔法院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如果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由于經濟問題發生糾紛將原告之親屬訴至法院,雙方目前年事已高,已處于分居狀態并由各自的子女照顧,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準予了原告的離婚訴請。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五項中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為認定準予離婚的兜底款項。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狀況雖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中前四項的列舉性規定,但一方與另一方親屬對簿公堂,兩人實質上已分開居住,結合各方面因素來看,可以認為符合第五項情形,夫妻感情已破裂,遂支持了其離婚訴求。
40年夫妻因家暴離心,法院判離
【基本案情】
馬女士與于先生經人介紹于1980年4月結婚,婚后生育兩子。馬女士2006年起訴離婚后撤回起訴,于2020年7月再次訴請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訴請時兩子均已成年。原告馬女士認為,雙方缺乏感情基礎,婚后于先生經常因家庭瑣事對其打罵,實施家庭暴力,其多次報警求助,兩人感情早已破裂。對于此,被告于先生辯稱,兩人尚有感情,其仍愿意與馬女士一同生活,但承認其曾對馬女士實施過家暴行為,且表示馬女士2014年曾因瑣事喝毒藥,其未予救助,4萬元共同財產都愿意給馬女士。
【法院判決】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為,馬女士首次訴請離婚后撤訴,于先生仍對其實施家暴行為,且在2014年明知馬女士喝毒藥而未實施救援行為。于先生行為較為惡劣,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解除雙方婚姻關系。關于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于先生同意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4萬元全部給付馬女士,法院不持異議。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應當互相關心、理解、照顧和支持,共同創建與維護美好、和諧的家庭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體現了我國民事法律對婚姻自由的尊重和對家庭成員個人權利的保護。
本案審理過程中,依原告馬女士申請,懷柔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保障馬女士人身安全。結合雙方陳述及法庭調查,法院確認被告于先生對原告馬女士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其雖愿意繼續維系,但暴力行為已使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彌合,故準予離婚。
供稿 | 北京懷柔法院
攝影 | 朱峰
編輯 | 梁瀚偉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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