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民俗> 2017年生孩子起名(給孩子取名也要合法)
發布時間:2026-01-22閱讀( 10)


2017年,陜西省鄠邑區一名女孩取名為“王者榮耀”,后成功辦理了戶口登記,一度引起社會熱議,給孩子這樣取名合法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從法律層面看,民事范圍內“法無禁止即自由”。上述女孩取名為“王者榮耀”,屬于其法定監護人依法行使被監護人姓名權,同時女孩姓“王”也隨其父母姓氏,故不屬于法律對姓名權方面禁止性的規定,且其使用的都是規范漢字,故該名最終成功辦理了戶口登記,取名即合法。
2021年2月18日,《新華網》再次談到給孩子取名“北雁云依”是否可以?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原則上應該是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有幾種情況可以取其他的姓,可以選用直系長輩血親的姓,如爺爺奶奶的姓;少數民族可以遵循自己的規則選取姓氏;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收養長大的,可以選用收養者的姓”。
中國政法大學夏吟蘭教授表示:“姓氏是有血緣傳承的,有文化傳承的,包括倫理秩序,它不是簡單隨便的可以自行取姓。我們必須要考慮到整個文化背景,傳承中華民族的優良文化,這個是非常重要的”。
“北雁云依”案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也是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最終法院依法駁回“北雁云依”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呂曉峰夫婦給其女取名“北雁云依”。裁判理由為:
該案不存在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或者選取法定扶養人以外的撫養人姓氏的情形,案件的焦點就在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曉峰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首先,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系進行初步判斷。倘若允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則會增加社會管理成本,不利于社會和他人,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而且極易使社會管理出現混亂,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
其次,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主要來源于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承載了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等,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而“名”則源于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承載了個人喜好、人格特征、長輩愿望等。公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
公民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愿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違背社會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再次,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屬于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通常情況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行為,主要存在于實際撫養關系發生變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等情形。該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云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我女兒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愿”。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愿望并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的情形,不應給予支持。
我國法律雖賦予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但該權利并非絕對的自由,需在合法的范圍內行使姓名權。同時提醒,父母給孩子取名時,既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也要考慮到后期便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更要尊重我國的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
作者:王隨/陜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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