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生活> 10月15日起禁校外培訓?系誤讀
發布時間:2026-01-18閱讀( 9)
近日,網絡上有傳言稱將從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訓,對此,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回應稱系誤讀,下面大家就和小編一起看看10月15日起禁校外培訓?系誤讀。

10月15日起禁校外培訓?系誤讀
9月12日,教育部向社會公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近日,一些網絡傳言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訓,此信息屬對《辦法》的誤讀誤解。
《辦法》并非網傳的要全面禁止校外培訓,而是要依法管理校外培訓,讓合規者受到保護,讓違法者付出代價,使校外培訓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特別提醒廣大家長和學生,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訓,更要選擇具備資格資質的培訓機構。#吳強#為方便家長查詢,教育部開通了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家長可通過平臺“校外培訓家長端”APP,選擇具備資格資質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注意繳費安全,防范“卷款跑路”等資金風險,通過平臺完成培訓繳費,切勿通過轉賬或現金等方式將培訓費用支付給除預收費資金監管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維護好自身的權益,守護好自己的“錢袋”。
明確行政執法依據
當前,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中對校外培訓領域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作了部分規定,但在林華看來,這些規定較為原則和抽象,在實踐中給一線執法部門和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帶來較大挑戰,可能導致類似案件不同處理,進而損害校外培訓執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指出,《辦法》出臺前,不同地方針對校外培訓問題有不同處理思路,導致各地針對校外培訓的處理存在較大差異。《辦法》的出臺讓行政執法相關工作有了明確依據,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主體和管轄適用范圍,并對執法過程中的程序問題進行了規范,不僅為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也確保了可操作性,有助于促進有效實施。
《辦法》對校外培訓執法管轄權限進行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是執法主體。同時,明確管轄部門,規定對線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對經審批的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管轄;對未經審批進行線上校外培訓活動的行政處罰,由違法主體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行業#
《辦法》特別明確了銜接機制。“行—行”銜接機制方面,規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等部門予以處罰;“行—刑”銜接機制方面,規定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范行政處罰程序是依法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關鍵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申素平發現,行政處罰法雖然對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和執行提出了基本程序要求,但在實踐中仍無法完全解決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立案、如何調查取證等程序性難題。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但并沒有對立案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辦法》第四章“處罰程序和執行”規定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從行為主體、違法事實、實體罰則、管轄部門、處罰時效五個方面明確了立案標準,并規范立案流程。
申素平注意到,《辦法》在明確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行使職權的同時,還明確了告知和聽證流程,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程序性權利予以充分保障。#噠咩什么意思#這具有維護公民實體性權利、保障行政目的實現等重要價值與現實意義。

精準打擊變異培訓
自2021年“雙減”改革實施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馬云#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數據,截至2022年10月,義務教育階段線下學科類培訓機構數量由原來的12.4萬個壓減至4932個,壓減率96%,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由原來的263個壓減至34個,壓減率87.1%。#好望角#
但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當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存在,損害群眾合法權益。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辦法》列明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兩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必須把隱形變異培訓問題整治作為鞏固校外培訓治理成果的重要內容,依法堅決予以打擊。”上述負責人指出,未經審批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存在培訓環境安全風險、培訓內容“超標超綱”違背教育規律風險、從業人員侵害學生風險、“退費難”風險等各種隱患,極易損害家長權益和學生身心健康。
對此,《辦法》明確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并具體列舉了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轉線上”行為;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轉地下”行為;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換馬甲”行為這三類隱形變異行為,并設置兜底條款,制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
“學科類校外培訓隱形變異培訓行為是當前校外培訓執法的重點和難點,現行上位法缺少對此類情形的規范,存在立法空白。”林華認為,《辦法》通過列舉隱形變異培訓情形和確立兜底條款,有利于依法精準打擊學科類隱形變異校外培訓行為。
林華注意到,《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校外培訓幫助行為主體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對違規提供場所和違規提供互聯網通信相關服務的幫助行為設定責令改正、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法律責任。
結合此前被查處的各類隱形變異培訓案件,林華認為,對違規協助的第三方主體設定行政處罰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從源頭上杜絕校外培訓場所、校外培訓軟件的非法提供,完善校外培訓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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