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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 11)
建筑設計中防護欄桿的設置規定
一、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應能承受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及其他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水平荷載。
????2??當臨空高度在24.0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m;當臨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筑臨開敞中庭的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m。
????3??欄桿高度應從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當底面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時,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
????4??公共場所欄桿離地面0.1m高度范圍內不宜留空。
二、1??公共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凈高不得低于0.8m,否則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于0.8m;
????2??居住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凈高不得低于0.9m,否則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于0.9m。
3 當凸窗窗臺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m;當凸窗窗臺高度高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6m。
三、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于0.9m。樓梯水平欄桿或欄板長度大于0.5m時,其高度不應小于1.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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