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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2)
國際海洋爭端解決路徑
作為國際社會迄今為止最為全面和豐富的海洋憲章,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沿海國海洋爭端解決提供了基本框架。公約第十五部分指出:締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三項以和平方式解決他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并應為此目的以憲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指的方法求得解決。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三項: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任何爭端之當事國,于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盡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海洋爭端解決途徑可以通過協議選擇調解、仲裁和司法判決以及雙方直接談判解決。
作為海洋爭端最為重要的劃界問題,公約也沒有規定具體實現路徑,特別是對于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間的專屬經濟和大陸架劃界爭端,相關條款更為模糊,僅僅提出: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而《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一、法院對于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子)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丑)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卯)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按照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一國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后任何時間,應有自由用書面聲明的方式選擇下列一個或一個以上方法,以解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a) 按照附件六設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b) 國際法院;(c) 按照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d) 按照附件八組成的處理其中所列的一類或一類以上爭端的特別仲裁法庭。特別仲裁法庭主要解決漁業、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海洋科學研究和航行相關爭端。
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了爭端解決程序的任擇條款,沿海國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后任何時間,在不妨害其所承擔的義務情形下,可以書面聲明對于下列各類爭端的一類或一類以上,不接受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程序: (a) (1) 關于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解釋或適;(2)其他協議的方式;(3)軍事活動或非商業活動;(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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