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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建國后十大冤案,痛心疾首,最終如何得以沉冤昭雪?

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3)

盤點建國后十大冤案,痛心疾首,最終如何得以沉冤昭雪?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 —— 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 —— 好比污染了水源。”

建國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在探索中不斷前行,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也曾經歷過曲折,出現過一些令人痛心疾首的爭議案件。這些案件猶如警鐘,時刻提醒著我們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及維護法治尊嚴的艱巨使命。

本期我們盤點建國后的十大案件,探究它們是如何糾正的,不僅是對歷史的回顧與反思,更是為了從過往的教訓中汲取力量,推動我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讓公平正義的陽光能夠真正照耀到每一個角落 ,讓類似的悲劇不再重演。

1、聶樹斌案:21 年的遲來正義

1994 年 8 月 11 日,河北省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發現一具女尸,死者為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警方經調查,鎖定了當時 20 歲的聶樹斌為嫌疑人。

據當時的偵查認定,聶樹斌騎自行車尾隨康某,將其別倒后拖至玉米地實施強奸,并在康某昏迷后用花上衣將其勒死 。在審訊過程中,聶樹斌承認了犯罪事實,隨后被檢方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1995 年 3 月 15 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聶樹斌死刑,聶樹斌上訴后,同年 4 月 25 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4 月 27 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然而,2005 年,身負多起強奸殺人案的逃犯王書金落網,其主動供述自己是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案的真兇,這一消息猶如一顆重磅炸彈,讓聶樹斌案重回公眾視野。

《河南商報》發表的 “一案兩兇 誰是真兇” 報道,在全國引起軒然大波,聶樹斌的家人、代理律師以及眾多新聞界、學術界人士紛紛奔走呼吁重審聶樹斌案 。

2014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聶案啟動異地復查工作。山東高院組建 5 人制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細致復查,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等 15 人組成聽證席進行聽證。

經過兩年復查,山東高院向最高院遞交建議,指出聶樹斌案原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為兇手的證據,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可能 。

2016 年 6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山東高院提交的重審建議,對聶樹斌案啟動重審。2016 年 12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聶樹斌案證據不充分,聶樹斌無罪。

聶樹斌案平反后,相關司法人員的處分情況備受關注。盡管聶樹斌案平反已過去多年,但相關方面仍未公開對參與該案司法人員的具體追責信息。不過,社會各界一直呼吁對造成冤案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以彰顯司法公正,防止類似冤案再次發生。

2、佘祥林殺妻案:“亡者歸來” 后的平反

1994 年 1 月 20 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的佘祥林,因妻子張在玉失蹤而陷入了一場噩夢。張在玉患有精神疾病,此次離家出走后便沒了音訊。

同年 4 月 11 日,一具無名女尸在附近水塘被發現,由于尸體高度腐爛,難以辨認面容 。張在玉的家人在辨認后,堅稱死者就是張在玉,警方遂將佘祥林列為重大嫌疑人并展開調查。

在調查過程中,警方認定佘祥林有殺人動機,且在審訊中,佘祥林承受了巨大壓力,最終 “承認” 了殺人罪行。

1994 年 10 月,佘祥林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佘祥林上訴后,1995 年 1 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998 年 6 月,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 15 年,剝奪政治權利 5 年。

2005 年 3 月 28 日,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失蹤 11 年的張在玉突然現身。原來,她當年離家出走后,輾轉到了山東,還在那里結婚生子。這一消息震驚了社會,也讓佘祥林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2005 年 4 月 13 日,京山縣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宣判佘祥林無罪。

佘祥林案平反后,相關部門對涉案司法人員展開調查。原京山縣公安局副局長韓友華、原刑警大隊大隊長盧定成被免職;另一專案組成員潘余均在停職審查期間,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凌晨在武漢市黃陂區一處公共墓地自縊身亡,他用易拉罐金屬片割破手腕,在墓碑上用血寫下 “我冤枉” 三個大字 。

經調查,本案中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和玩忽職守,但由于兩名主要辦案人員已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3、趙作海殺人案:“死人復活” 的驚天逆轉

1998 年 2 月 15 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發生了一件離奇的事。村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趙振裳失蹤已 4 個多月,懷疑被同村的趙作海殺害。

原來,趙作海與趙振裳此前就因瑣事產生矛盾,積怨已久 ,這讓趙作亮有了這樣的懷疑。警方迅速展開調查,將趙作海列為重點嫌疑人,并對其進行了 20 多天的關押審訊,但因證據不足,最終將趙作海釋放。

1999 年 5 月 8 日,趙樓村村民在淘井時發現一具無頭、無四肢的男性尸體,由于尸體高度腐爛,難以辨認身份。但村民們的猜測以及尸體出現的時間和地點,讓警方再次將目光聚焦到趙作海身上,趙作海被警方再度羈押。

在審訊過程中,趙作海承受了巨大的壓力,最終承認了殺人罪行。他供述,因與趙振裳爭奪同村女子甘花,兩人發生沖突,趙振裳持刀砍傷自己,自己奪刀后將趙振裳砍死,并分尸拋尸 。

2002 年 11 月 11 日,商丘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趙作海提起公訴。同年 12 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獄中,趙作海兩次獲得減刑,先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后又改判為有期徒刑 20 年 。

然而,2010 年 4 月 30 日,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被認為早已死亡的趙振裳突然回到了趙樓村。原來,當年趙振裳砍傷趙作海后,害怕被報復,便離家出走,一直在外流浪 。這一消息猶如一顆重磅炸彈,震驚了整個村子,也讓趙作海案的真相有了反轉的可能。

趙作海的家人得知消息后,第一時間向監獄申請會見趙作海,將這個好消息告訴了他。趙作海得知后,激動得嚎啕大哭,多年的冤屈似乎在這一刻找到了宣泄的出口。

2010 年 5 月 8 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審判決,撤銷該院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趙作海在被羈押 4019 天后,終于重獲自由 。

趙作海案平反后,相關部門對辦案司法人員展開調查。經查明,6 名參與辦理 “趙作海案” 的工作人員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

2011 年 5 月 27 日,開封市龍亭區檢察院以刑訊逼供罪對 6 名被告人提起公訴。6 月 26 日,龍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松林、郭守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丁中秋、羅明珠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司崇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處罰 。

4、張氏叔侄案:善意搭載引發的冤獄

2003 年 5 月 18 日晚,安徽歙縣的張高平和張輝叔侄二人,駕駛著車牌號為皖 J-11260 的解放牌貨車前往上海送貨。途中,他們好心搭載了 17 歲的同鄉少女王某,準備將她帶到杭州 。

次日凌晨,他們到達杭州后,按照王某與朋友的約定,先將她送到杭州西客站。然而,王某的朋友臨時改變見面地點,讓她打車前往錢江大橋附近。叔侄二人擔心王某的安全,便好事做到底,將她送到了立交橋下,隨后繼續前往上海。

誰也沒想到,這一善意之舉竟成了噩夢的開端。5 月 19 日,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水溝內發現一具裸體女尸,經確認正是王某。警方在調查過程中,將張氏叔侄列為重大嫌疑人。

在審訊中,張氏叔侄堅稱自己無罪,但在承受了長達 7 天 7 夜的不間斷審訊后,張高平精神崩潰,被迫承認了殺人罪行 。為了讓他們的口供更加 “完善”,審訊人員甚至通過 “牢頭獄霸” 的施暴,強迫兩人抄寫背誦口供內容。

2004 年 4 月 21 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輝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高平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叔侄二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04 年 10 月 19 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此后,張氏叔侄及其家人一直堅持申訴,為自己申冤。

在獄中,張高平始終沒有放棄為自己洗刷冤屈。他不斷向外界申訴,引起了石河子市檢察院監所科駐監檢察官張飆的關注。張飆在了解案件情況后,發現諸多疑點,他開始積極為張氏叔侄奔走呼號,推動案件復查 。

2011 年,張氏叔侄案引起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重視,開始對案件進行復查。2013 年,杭州警方通過對死者體內精液的 DNA 比對,發現與張氏叔侄無關,而與 2005 年被執行死刑的勾海峰的 DNA 完全一致 。這一鐵證終于讓張氏叔侄的冤情大白于天下。

2013 年 3 月 26 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張氏叔侄在被羈押近十年后,終于重獲自由。最終張高平叔侄獲得了22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

張氏叔侄案平反后,相關部門對涉案司法人員進行了內部問責。由于沒有發現故意制造冤案的情況,主要是按照黨紀政紀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具體處分細節未完全公開披露 。

5、呼格吉勒圖案:18 年后的沉冤昭雪

1996 年 4 月 9 日晚,18 歲的呼格吉勒圖和同事閆峰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附近吃完飯后,準備回宿舍 。途中,呼格吉勒圖聽到附近女廁內傳來女子呼救聲,出于好心,他和閆峰趕忙前往查看。

當他們進入女廁時,卻發現一名女子衣衫不整,已經死亡。呼格吉勒圖沒有絲毫猶豫,第一時間選擇報警 。然而,誰也沒有想到,這一善意的舉動竟將他推向了深淵。

警方在接到報警后迅速展開調查,僅僅在案發后的第二天,呼格吉勒圖就被警方認定為兇手并遭到逮捕。在審訊過程中,呼格吉勒圖遭受了巨大的壓力,最終被迫承認了殺人罪行。

1996 年 5 月 23 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呼格吉勒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 1996 年 6 月 5 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了死刑判決。

1996 年 6 月 10 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消逝,他的家人陷入了無盡的悲痛之中 。

2005 年 10 月 23 日,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他主動交代自己是 1996 年 “4?9” 女尸案的真正兇手,并準確指認了案發現場。這一消息猶如一顆重磅炸彈,讓呼格吉勒圖案的真相開始浮出水面 。

2006 年,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案件復核組對案件進行調查,但此后案件復查進展緩慢。直到 2014 年 11 月 20 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

2014 年 12 月 15 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 。

呼格吉勒圖案平反后,相關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 27 人進行了追責。其中,公安系統涉及 12 人,除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外,其余 11 人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以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 。

檢察院系統有 7 人被處分,包括時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文達、副檢察長郭利平;法院系統有 8 人被處分 。馮志明后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18 年 。

6、念斌投毒案:歷時 8 年的無罪判決

2006 年 7 月 27 日,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劇。當晚,村民丁云蝦一家和房東陳炎嬌母女共進晚餐,食用了青椒炒魷魚、醬油煮雜魚和各自的稀飯 。然而,飯后不久,兩家人陸續出現中毒癥狀,丁云蝦的一對兒女俞攀、俞悅經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不幸離世。

警方迅速介入調查,從死者的血液、嘔吐物和尿液中檢驗出氟乙酸鹽有毒成份,認定死者系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

由于念斌的雜貨鋪與丁云蝦家相鄰,且兩家人共用一個廚房,警方在念斌店鋪通往丁云蝦廚房門的門把手上檢測到氟乙酸鹽,念斌因此被視為重大嫌疑人。

在調查過程中,念斌未能通過測謊,隨后被留置盤問,并在審訊中做出有罪供述,稱自己因丁云蝦搶走顧客而懷恨在心,于 7 月 27 日凌晨 1 時將浸泡過鼠藥的水倒入丁云蝦家燒水的鋁壺中 。

2007 年 2 月 6 日,福州市檢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此后,案件歷經多次審判,念斌 4 次被判處死刑。但在律師和念斌家人的堅持申訴下,案件的疑點逐漸浮出水面。

律師發現,警方提供的證據存在諸多漏洞,如毒物鑒定報告中的質譜圖存在偽造嫌疑,水壺的使用情況與投毒說法不符,證人證詞也存在矛盾和不合理之處 。

2014 年 8 月 22 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宣判念斌無罪。念斌在被羈押 8 年后,終于重獲自由。

念斌重獲自由后,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最終獲得 119 萬元的賠償金 。同時,他向檢方提出控告,要求對相關辦案人進行追責。

2014 年 12 月 26 日,念斌向福建省檢察院提交兩份控告書,分別控告 8 年前主辦念斌案的平潭縣公安局民警翁其峰、游經飛,以及福州市公安局及技術檢驗人員林瑾輝、劉祥偉、吳升武、林小龍、黃章鴻 。

念斌要求,對翁其鋒、游經飛涉嫌刑訊逼供,徇私枉法,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行為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福州市公安局及檢驗人員違反鑒定規范及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嚴肅追究其違法犯罪行為 。

7、胥敬祥搶劫案:13 年冤獄后的清白

1991 年,河南鹿邑縣楊湖口鄉被一片恐懼的陰影所籠罩,接連發生了十幾起入室搶劫案,作案者極為狡猾,專挑夜深人靜之時,蒙面闖入居民家中實施搶劫,得手后便迅速消失在夜色中,如同鬼魅一般 。由于受害者在慌亂與恐懼中,無法提供清晰有效的線索,警方的偵破工作陷入了僵局,調查一個多月都一無所獲。

1992 年,事情出現了 “轉機”。村民衛國良在與胥敬祥喝酒時,發現胥敬祥穿著的一件綠色毛背心,和自己小姨子家在搶劫案中被搶走的那件極為相似 。出于懷疑,衛國良向警方舉報了胥敬祥。警方迅速展開行動,將胥敬祥拘留。

面對警方的詢問,胥敬祥堅稱自己是無辜的,那件毛背心是他在集市上購買的,同行的胥祖國可以作證 。然而,警方并未對他的辯解進行深入調查,也沒有去尋找證人胥祖國核實情況,而是對胥敬祥進行了刑訊逼供。

在被抓后的第二天夜里,胥敬祥便遭受了慘無人道的折磨。他被警方捆綁起來,棍子猛擊腳踝,皮鞋反復踩壓扭動他的腳踝骨,疼得他當場昏死過去 。除了這些,警方還用螺絲刀砸他的腦袋,將燒化的塑料布滴在他身上,逼迫他喝肥皂水,甚至用槍威脅他,若不承認就將他擊斃并對外宣稱是畏罪潛逃被擊斃 。

在這種生不如死的折磨下,胥敬祥的精神防線徹底崩潰,為了保命,他不得不按照警方的要求,承認了所謂的 “犯罪事實”,編造了與梁小龍等人共同實施 8 起入室搶劫案的經過 。

1992 年 4 月 13 日,胥敬祥被正式逮捕。案件移交到縣預審大隊后,負責此案的民警李傳貴發現了諸多疑點。在訊問時,胥敬祥大喊冤枉,稱自己遭到了刑訊逼供,口供是被迫編造的 。

同時,警方在山東抓到梁小龍后,梁小龍堅決否認參與搶劫,還表示不認識胥敬祥,這與胥敬祥的口供嚴重不符 。李傳貴認為現有證據無法給胥敬祥定搶劫罪,便向上級領導匯報了情況,并在案卷中添加了說明,案件因此暫時擱置 。

然而,李傳貴的正義之舉卻給他帶來了災禍。1993 年 7 月,他被人舉報徇私舞弊、故意藏匿犯罪證據,隨后被提起公訴 。盡管 1995 年鹿邑縣法院宣判李傳貴無罪,周口市中級法院也維持了原判,但 1997 年李傳貴又被再次指控有罪,案件被移交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

此時,檢察官蔣漢生接手了這個案件。他仔細審查了胥敬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發現指控胥敬祥犯罪的所有證據均不成立,存在時間錯誤、對象錯誤、事實錯誤、供證互相矛盾等諸多問題 。

為了查明真相,蔣漢生開始了漫長而艱難的調查。他前往監獄提審胥敬祥,胥敬祥哭訴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 。蔣漢生還找到梁小龍,梁小龍再次否認與胥敬祥相識及參與搶劫 。之后,蔣漢生又奔赴山西,找到了證人胥祖國,胥祖國證實胥敬祥的綠色毛背心確實是在集市上購買的 。

2001 年 5 月,周口市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胥敬祥案一審判決實屬錯判 。11 月 7 日,周口市中級法院指令鹿邑縣法院另組合議庭重審 。但 2002 年 4 月,鹿邑縣法院卻維持了原判決 。蔣漢生沒有放棄,繼續為胥敬祥奔走。

2004 年 6 月,河南省高級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蔣漢生在法庭上為胥敬祥作無罪抗訴 。2004 年 12 月,河南省高級法院下達終審裁定書,撤銷了法院對胥敬祥的有罪判決 。

2005 年 3 月 13 日,河南省檢察院作出決定,指令鹿邑縣檢察院撤回對胥敬祥的起訴,對其不予起訴處理 。至此,胥敬祥在被關押了 13 年后終于重獲自由,此時距離他刑滿釋放僅差 15 天 。出獄時,檢察官告訴他不好意思抓錯人了。

胥敬祥案平反后,關于涉案司法人員的處理情況,公開資料顯示,當時由于各種因素,并未對相關人員進行嚴厲的法律追責 。

8、徐計彬強奸案:血型烏龍下的冤案

1990 年 12 月 3 日,河北省邯鄲市曲周縣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案件。徐計彬的堂嫂尚某某報案,稱自己在家中被人強奸 。警方迅速介入調查,尚某某和她女兒一口咬定嫌疑人就是鄰居徐計彬。

在案發現場的被褥上,警方發現了精斑,法醫鑒定精斑血型為 B 型 。隨后,警方對徐計彬進行抽血化驗,起初的檢測結果顯示,徐計彬的血型與現場精斑血型不符,他因此被暫時放走 。然而,沒過幾天,情況卻發生了反轉,警方稱血型 “對上了”,徐計彬被認定為強奸犯,遭到逮捕。

1992 年 8 月,徐計彬被送上法庭,盡管他在法庭上堅稱自己無罪,但最終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 8 年 。入獄后的徐計彬身心遭受巨大折磨,不久便感染肺炎,被保外就醫 。在外面,他同樣面臨著殘酷的現實,因為 “強奸犯” 的罪名,他被學校開除公職,村民們對他避之不及,土地被收回,生活陷入了絕境 。

但徐計彬從未放棄為自己伸冤。2005 年初,河北省公檢法聯合大接訪,徐計彬看到了希望,在律師的幫助下,他遞交了上訪材料 。

在整理卷宗時,律師發現諸多疑點,比如尚某某報案時稱咬破了強奸犯的手指,但徐計彬手上并無傷痕;徐計彬多次要求進行血型鑒定、查看鑒定結果,均遭到拒絕 。在律師的建議下,徐計彬重新去多家正規醫院鑒定血型,結果顯示他的血型為 O 型,與現場精斑的 B 型血不符 。

這一關鍵證據讓案件出現轉機,邯鄲中院接受了徐計彬的再審請求,經審理認為原判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曲周縣人民法院重審 。2006 年 7 月,曲周縣人民法院判決徐計彬無罪,他終于洗刷了冤屈 。

徐計彬案平反后,他向相關部門申請國家賠償,最終獲得 10 萬元賠償 。同時,他要求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責任。

9、孫萬剛強奸殺人案:不斷申訴后的無罪認定

1996 年 1 月 2 日晚,對于孫萬剛來說,是一場噩夢的開始。他的女友,云南財貿學院會計專業二年級學生陳興會,在云南省巧家縣城郊紅衛山一塊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頸部被割開,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處刀傷,左乳房、陰部、肛門被割下,盆腔里塞有泥土,右褲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跡 ,死狀極其慘烈。警方迅速展開調查,在排查過程中,將孫萬剛列為重大嫌疑人。

警方認定孫萬剛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依據主要有三點:其一,血型鑒定顯示,孫萬剛本人是 B 型血,而從孫萬剛的衣褲、睡過的床單、被子、線毯上檢驗出與陳興會一樣的 AB 型血;其二,孫萬剛具備作案的時間和空間條件。根據尸檢確定陳興會死亡的時間是 1996 年 1 月 2 日晚上 9 點左右,而調查證明當晚 8 點 20 分左右,孫萬剛和陳興會從孫萬剛姐姐家離開后到過現場,10 點 20 分左右時,他僅一個人到同學曹先亮家;其三,孫萬剛有四次有罪供述,且對作案的過程和細節描述得與尸檢結果基本吻合 。

1996 年 9 月 20 日,云南省昭通地區(現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孫萬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定,孫萬剛在昆明讀書期間,向同鄉借了 350 元錢給女友陳興會作為報考費。

1996 年 1 月 2 日中午,同鄉打電話催款。孫萬剛向多名朋友借款未果,遂于當晚 8 點 30 分左右將陳興會騙至紅衛山一塊草地上將其奸淫,為了滅口,孫萬剛用陳的挎包將其勒昏,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切割其頸部致死 。孫萬剛不服判決,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訴。

1997 年 9 月 19 日,云南高院經二審,以孫萬剛殺死陳興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昭通地區中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

1998 年 5 月 9 日,昭通地區中院重審后,再次作出相同判決,判處孫萬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孫萬剛再次上訴,1998 年 11 月 12 日,云南高院終審判決確定了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判決被告人孫萬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判決生效后,孫萬剛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監獄服刑,但他和他的家人并沒有放棄,開始了漫漫的申訴之路。2002 年,事情出現了轉機。巧家縣公安局抓獲了一個搶劫犯李茂富,李茂富曾招認了自己殺害陳興會的過程 。

孫萬剛得知后,將這一情況寫成申訴材料寄給有關部門。雖然最終證據顯示李茂富不是殺害陳興會的真兇,但在對孫萬剛一案的復查中,云南省檢察院和云南高院都發現,此案確實存在諸多疑點,有錯判的可能 。

經過兩個多月的復查,省檢察院發現 7 個方面的重大問題,該案在程序、實體方面皆存在較多的違法問題、矛盾瑕疵 。2003 年 9 月 28 日,省高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孫萬剛案,并于 2004 年 1 月 15 日再審。2004 年 2 月 10 日下午 3 點,云南高院三位法官在監獄宣布:孫萬剛無罪,予以釋放 。

孫萬剛案平反后,關于涉案司法人員的處理情況,并沒有公開的明確報道。但這起案件讓人們深刻認識到 “疑罪從輕” 觀念的危害,推動了司法觀念從 “疑罪從輕” 向 “疑罪從無” 的轉變 。孫萬剛從死緩到無罪,前后歷經五次判決,他的經歷也成為司法改革進程中的一個重要案例。

10、李久明入室殺人案:真兇現身洗清冤屈

2002 年 7 月 12 日凌晨,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降臨到冀東監獄轉業干部郭某和妻子唐某身上。當時,狂風暴雨肆虐,一聲炸雷驚醒了睡夢中的唐某,她想起陽臺窗戶未關,便起身前往。

當她打開陽臺門的瞬間,一個身穿迷彩服的蒙面漢子突然出現,唐某驚恐地尖叫起來,蒙面漢子迅速掐住她的喉嚨,并用刀瘋狂刺向她 。郭某聽到動靜后,立即趕來與蒙面漢子展開搏斗,但蒙面漢子十分強壯,郭某很快就被打倒,身上多處骨折,還被刺了幾個血窟窿,最終傷重倒地,蒙面漢子則從陽臺一躍而下,消失在夜色中 。

案發后,警方迅速展開調查。由于唐某稱兇手雖然罩著面罩,但外形和走路的姿勢都和李久明幾乎一模一樣,且李久明與唐某的妹妹宋某曾有曖昧關系,還屢屢發生矛盾,在李久明的住處,辦案人員又搜出一把鋼珠手槍 ,警方因此將李久明列為重大犯罪嫌疑人。

7 月 16 日,李久明被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刑事拘留 。在審訊過程中,警方為了讓李久明 “伏法”,對他實施了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

他們分成兩班,24 小時不間斷對李久明訊問,讓他扎馬步,頭上頂著礦泉水,水瓶一旦掉下來,就會遭到一頓毒打,并被要求把水喝掉,李久明在這種折磨下,不間斷地喝光了一箱礦泉水;還不許他睡覺,一旦困得眼睜不開,就打他耳光 。

在經過 7 天 6 夜的審問后,李久明的意志徹底崩潰,為了少受點罪,他按照辦案民警的要求,承認了殺郭某夫妻的事情 。

2003 年 6 月 24 日,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對李久明故意殺人案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 11 月 26 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李久明死刑,緩期 2 年執行 。李久明不服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2004 年,事情出現了轉機。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流竄大半個中國實施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的蔡明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

在宣判后,蔡明新認罪伏法,并在執行死刑的前夕,道出了一個 “驚天秘密”:2002 年 7 月 12 日,他曾竄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開發區冀東監獄家屬院盜竊并傷人后成功脫逃 。

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分局向唐山市公安局發出協查通報,南堡公安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趕赴溫州提審蔡明新 。李久明的辯護律師也趕赴溫州,并將調查了解的全部情況整理成《情況反映》,緊急寄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對蔡明新 “刀下留人”,對蔡明新案進行徹底審查 。

在李久明朋友紀桂林的不斷努力,以及法學專家上書,中央領導、河北省委主要領導相繼做出批示后,2004 年 9 月 17 日,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組長的專案組赴溫州查證蔡明新供述情況的真實性,并赴唐山調查對李久明刑訊逼供相關情況 。

10 月 7 日,河北省公安廳組成專案組進駐唐山 。11 月 26 日,在經歷了 866 個蒙冤負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無罪釋放 ,兩年多的時間頭發已全白。

2005 年 1 月,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盧衛東、原教導員黃國鵬等 7 名參與該案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受到法律追究,他們被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以刑訊逼供罪判處了有期徒刑 。李久明也拿到了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來的國家賠償款 48000 元 。

總結與反思

回顧這十大冤案,它們雖發生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卻有著諸多共同點。在證據方面,都存在證據不足、證據鏈斷裂的問題,一些關鍵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未經嚴格審查便被采用,甚至出現偽造證據的情況。

在偵查和審訊環節,刑訊逼供現象屢見不鮮,辦案人員急于求成,采用非法手段獲取口供,導致嫌疑人屈打成招;司法程序上,公檢法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未能有效發揮作用,使得冤案在錯誤的軌道上一路前行 。

這些冤案的發生,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了無法挽回的傷害,他們的青春、自由、尊嚴被無情剝奪,家庭支離破碎。同時,也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讓民眾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質疑,削弱了法治的根基。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些冤案也成為推動司法進步的 “催化劑”。

每一起冤案的平反,都促使司法機關深刻反思,進而推動了一系列司法改革舉措的出臺。例如,“疑罪從無” 原則得到更廣泛的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斷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持續推進,這些都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堅實的制度保障 。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線,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它關乎著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只有確保司法公正,才能讓民眾相信法律,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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