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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首頁>生活>?甘肅省人社廳 甘肅省水利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工程系列基層水利工程專業高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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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3)

甘肅省人社廳 甘肅省水利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工程系列基層水利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260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水務(水保)局,蘭州新區組織部、農林水務局,甘肅礦區人社局,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25〕81號),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5〕16號)中制定完善地區標準和辦法的要求,現將《甘肅省工程系列基層水利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水利廳

2025年7月9日

甘肅省工程系列基層水利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全省基層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扎根基層的人才發展有空間,晉升有通道,作出貢獻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服務基層、扎根基層,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而奮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全省縣以下基層(含甘南州、臨夏州)下列機構從事水利工程專業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才:

(一)縣(市、區)及以下的事業單位。

(二)甘南州、臨夏州州屬企事業單位。

(三)基層各類企業、非公組織、自由職業者。

省屬、市屬艱苦單位參照本評價條件標準執行。

上述事業單位編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報職稱同等待遇。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基層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2個層級,職稱名稱依次是: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工程師對應專業技術一至四級崗位,高級工程師對應專業技術五至七級崗位。

第四條 本專業中級職稱對應專業技術八至十級崗位,不再制定單獨評價條件標準,按《甘肅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專業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評價。

第五條 按本評價條件標準評價取得的基層有效和艱苦單位有效職稱,統一頒發加蓋“全省基層有效”電子職稱證書,在全省基層或艱苦單位有效,與全省范圍有效職稱享受同等待遇。鼓勵業績突出的基層人才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范圍有效和全省基層范圍有效及全省艱苦單位有效職稱。

第六條 本專業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評價辦法》的人才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高級職稱,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評審。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七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精神、科學精神、新時代水利精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廉潔奉公,忠于職守。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八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發表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論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違背水利工程領域職業道德行為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干部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具有本學科領域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基礎知識,能夠及時掌握國內外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發展趨勢和前沿動態,解決生產實踐中的技術難題和科學問題,熟悉水利工程專業科學研究、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生產運行,積極促進實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是水利工程專業在基層的帶頭人。

第十二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縣(市、區)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水利工程項目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縣(市、區)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水利工程項目5年以上。

(二)主持縣(市、區)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水利工程建設、技術改造、科研推廣、規劃設計等項目的實施方案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及初步設計并組織實施。

(三)主持縣(市、區)級及以上部門舉辦的水利工程專業的咨詢論證活動。

(四)主持縣(市、區)級及以上部門舉辦的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講座和技術培訓會等學術活動或本人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五)有豐富的基層水利工作實踐經驗,解決基層水利工作問題技術能力強;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基層水利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任高級工程師滿5年。

(二)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在鄉村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5年,任高級工程師滿5年。

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職稱評價時視同為大學本科學歷。

第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業績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新技術推廣總結、項目驗收報告、專利成果、承擔項目的技術總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科研項目技術報告、工程規劃、專題技術報告、施工組織設計、生產技術報告等。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特殊崗位工作的能運用一門外語進行交流。確需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水利工程專業相關工作。確需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九條 幫扶基層經歷。城鎮人才任職期間到鄉村服務滿1年;或與鄉村企事業單位建立3年以上技術協作服務關系,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服務或技術協作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基層正常晉升正高級工程師,有評委會評審和評委會考核認定2種方式。

(一)評委會評審。任高級工程師以來,達到下列業績條件標準4項(甘南州、臨夏州州屬單位達到5項),其中第1-12項至少2項,單項可累計計算,第13-25項中單項不得累計計算。

1.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市廳級科技獎一等獎(前3名)1次;或市廳級科技獎二等獎(前2名)1次;或市廳級科技獎三等獎(第1名)1次;或縣(市、區)級科技獎一等獎(前2名)1次。

2.主持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大型1項或中型2項或小型4項,通過驗收。

3.主持編寫完成的專業規劃、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工程管理辦法、預決算書和標書等各類專業成果報告,大型項目1份,或中型項目2份,或小型項目4份,并經相應部門審查通過或批準實施。

4.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下達的科技項目課題1項,通過驗收、結題并進行成果登記。

5.主持制定1項以上由市廳級以上政府或行業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行業標準、規范、規程、辦法、規定、技術手冊、標準圖集。

6.主持完成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計、新工藝等的開發1項,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驗收、登記或第三方評價,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7.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計劃下達的科技創新、技術推廣項目1項,通過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審、驗收,經推廣轉化,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1000萬元或上繳利稅50萬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2000萬元或上繳利稅100萬元(附相關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驗收報告、稅務發票、審計報告等)。

8.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工作1項或主持完成縣(市、區)級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工作2項,經相應業務主管部門驗收評估或考核達到合格以上等次(附相關單位的文件、任務書、驗收評估報告、審計報告、考核結果等)。

9.主持完成的水庫、河道、灌區建設管理,水資源保護利用、河湖管理等規劃,水利工程除險加固、續建配套、節水改造、安全鑒定、運行調度、水土保持等方案,抗旱防汛等應急預案,水利統計、水利技術咨詢、水利項目稽查、水價調整、工程質量監督、水利管理改革、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質檢測評價、防洪影響評價、移民規劃大綱、農村飲水安全等能體現相應業績的各類技術成果4項并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驗收、采用或批準實施。

10.主持完成1項省部級或3項市廳級或5項縣(市、區)級水情年報、水資源公報、地下水年報、河流泥沙公報、水文年鑒、水文和水情資料收集整編。

11.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1項(前2名);或獲得國家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2項(第1名)。上述專利和著作權登記至少有1項轉化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

12.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建言獻策、調研等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獲市廳級以上領導批示1次或被縣(市、區)級以上黨委政府、市廳級相關部門以文件、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納1項。

13.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區域、本單位的生產技術難題,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3名以上在職在崗同行業正高級專家(不含小范圍職稱,任職2年以上)簽訂誠信承諾實名舉薦。

14.在3個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熟練工作的“一專多能”型人才,且獲得縣(市、區)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標志性業績1項。

15.獲得市廳級以上專業知識或技能競賽一、二等獎1次。

16.獨立或作為第一撰稿人,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在省級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17.獲縣(市、區)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市廳級以上部門表彰1次。

18.作為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在鄉村創辦家庭工場、手工作坊、鄉村車間、開辦電商等吸收當地5人以上連續就業3年,且聘用人員基本工資連續發放3年。

19.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得優秀等次3次;或在鄉村工作獲得優秀等次2次;或在鄉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獲優秀等次1次;或在州屬、縣(市、區)屬單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獲優秀等次2次。

20.在縣(市、區)級以上部門舉辦的本專業骨干專題培訓中,作專題講座3次以上(以相關文件為準)。

21.為本專業龍頭企業作技術指導工作3年以上,得到主管部門認可并取得良好經濟效益,近3年收益(集體經濟收入)連續遞增均在3%以上(以相關文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效益證明為準)。

22.作為本區域公認的技術骨干或學術帶頭人,建立5人以上專業技術團隊,并開展先進實用技術培訓或指導技術人員800人次以上;或牽頭組織水利實用技術現場會、培訓班等30場次以上(附相關單位的批準文件和培訓計劃等)。

23.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萬畝以上灌區、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以及在水利管理單位從事水資源管理、城市供水、農村飲水等工作15年以上,且運行良好,無責任事故。

24.培養指導至少3名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25.任現職之前工作業績突出,曾獲得市廳級以上黨委政府榮譽稱號,專業競賽和科技獎項縣(市、區)級一等獎、市廳級二等獎、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勵的人才,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二)下列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在基層工作滿30年,且在鄉村單位任高級工程師滿10年;或在州屬、縣(市、區)屬單位任高級工程師滿15年,并取得第二十條第(一)款中業績貢獻條件1項以上的。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2年。

(一)破格申報。任現職以來,達到本條件標準第二十條第(一)款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項數,之后每破1項增加2項(其中第1-12項至少1項)。

(二)直報直評。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獲省部級科技獎一等獎前7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或獲市廳級科技獎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三等獎第1名;或獲2次縣(市、區)級科技獎一等獎前2名。

2.獲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3.其他作出突出貢獻的業績。

第四章 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本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范,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三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主持水利工程項目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施工監理、質量安全,水利科研、水利管理、水資源、河湖管理、節約用水、抗旱防汛、水利統計、水利技術咨詢、水利項目稽查、農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移民、水電站、水文、水利信息化等工作5年以上,較好地完成任務。

(二)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小型及以上項目的科研、規劃、勘測、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等工作;或擔任中小型及以上工程項目的專項負責人;或主持小型及以上項目全過程。能夠解決項目科研、規劃、勘測、設計、建設、管理等技術難題,有協調各專業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近5年組織過全縣本專業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講座和技術培訓會等學術活動;或本人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四)有較豐富的基層水利工作實踐經驗,解決基層水利工作問題技術能力較強;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基層水利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二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任工程師滿5年。

(二)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在基層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任工程師滿5年。

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生在職稱評價時視同為大學專科學歷。

(三)具備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在基層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5年,任工程師滿5年。

(四)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本專業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第二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記過以上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年度學習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要求,可用體現本人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參與撰寫并被采用的調研報告、技術標準、技術規程、項目設計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技術工作總結和技術創新成果等。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鼓勵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應用能力。確需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自主制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進行本專業業務操作和公文處理。確需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條 幫扶基層經歷。城鎮人才任職期間到鄉村服務滿1年;或與鄉村企事業單位建立3年以上技術協作服務關系,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服務或技術協作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基層正常晉升高級工程師職稱,有評委會評審和評委會考核認定2種方式。

(一)評委會評審。任工程師以來,達到下列業績條件標準4項(甘南州、臨夏州州屬單位達到5項),其中第1-14項至少達到2項,單項可累計計算;第15-25項中單項不得累計計算。

1.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1次;或市廳級科技獎一等獎(前5名)1次;或市廳級科技獎二等獎(前3名)1次;或市廳級科技獎三等獎(前2名)1次;或縣(市、區)級科技獎一等獎(前2名)1次。

2.主持或作為專項負責人,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大中型1項或小型2項,并通過驗收。

3.主持或作為專項負責人,編寫完成的水利建設項目專業規劃、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工程管理辦法、監理報告、質量監督報告、預決算書、移民規劃大綱等各類專業成果報告,中型以上項目1份,或小型2份并經相應部門審查通過或批準實施。

4.主持或作為專項負責人,完成水利工程招標、施工組織設計、竣工驗收報告、監理規劃等被相應部門采用,中型1項、小型2項;主持編制的標書被相應部門采納,中型1項、小型2項。

5.主持或作為專項負責人,編寫的環境評價、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岸線劃界、防洪影響評價等專業技術報告2項以上,并經相應部門審查通過或批準實施。

6.作為專項負責人,完成的水庫、河道、灌區建設管理,水資源保護利用、河湖管理等規劃,水利統計、水利技術咨詢、水利項目稽查、水價調整、水利管理改革、農村飲水、除險加固、續建配套、節水改造、安全鑒定、運行調度實施方案或抗旱防汛等應急預案2項,并經相應部門批準實施;或在日常業務工作、技術工作中完成能體現相應業績和技術水平的各類成果2項,并經相應主管部門審查驗收、采用或批準實施。

7.主持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驗、水情預報、水文分析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質監測評價、水文站網規劃或水文測試方法、徑流試驗、水文地質參數試驗等研究、評價工作2項,取得相應成果;或完成水情年報、水資源公報、地下水年報、河流泥沙公報、水文年鑒、水文和水情資料收集整編2項,被相應部門認可采用。

8.主持完成縣(市、區)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或課題1項,通過結題、驗收并進行成果登記。

9.主持制定由縣(市、區)級政府或行業部門發布實施的地方行業標準、規范、規程、辦法、規定、技術手冊、標準圖集1項。

10.主持完成縣(市、區)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工作1項,經相應部門驗收評估或考核達到合格以上等次(附相關單位的文件、任務書、驗收評估報告、審計報告、考核結果等)。

11.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1項(前2名);或獲得國家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1項(第1名)。上述專利和著作權登記轉化實施后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提供成果轉化相關證明)。

12.主持完成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計、新工藝等的開發1項,通過相應部門驗收、登記或第三方評價,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

13.主持完成縣(市、區)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計劃下達的科技創新、技術推廣項目1項,通過相應部門評審、驗收,經推廣轉化,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500萬元或上繳利稅25萬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計新增效益1000萬元或上繳利稅50萬元(附相關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驗收報告、稅務發票、審計報告等)。

14.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應用對策研究、建言獻策、調研等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獲縣(市、區)級以上領導批示1次或被縣(市、區)級以上黨委政府、縣(市、區)級相關部門以文件、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納1項。

15.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萬畝以上灌區、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以及在水利管理單位從事水資源管理、城市供水、農村飲水等工作10年以上,且運行良好,無責任事故。

16.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獲優秀等次2次;或在鄉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獲優秀等次1次;或在州屬、縣(市、區)屬單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獲優秀等次2次。

17.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區域、本單位的生產技術難題,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3名以上在職在崗同行業正高級專家(不含小范圍職稱,任職2年以上)簽訂誠信承諾實名舉薦。

18.在2個以上專業技術崗位熟練工作的“一專多能”型人才,且獲得縣(市、區)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標志性業績1項。

19.在縣(市、區)級以上部門舉辦的本專業骨干專題培訓中,作專題講座2次以上(以相關文件為準)。

20.獲得市廳級以上專業知識或技能競賽三等獎1次。

21.獨立或作為第一撰稿人,在省級以上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

22.獲鄉鎮以上黨委政府或縣(市、區)級部門表彰1次。

23.作為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在鄉村創辦家庭工場、手工作坊、鄉村車間、開辦電商等吸收當地4人以上連續就業2年,且聘用人員基本工資連續發放2年。

24.培養指導至少2名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市、區)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

25.任現職之前工作業績突出,曾獲得市廳級以上黨委政府榮譽稱號,專業競賽和科技獎項縣(市、區)級一等獎、市廳級二等獎、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勵的人才,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二)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1.在基層工作滿25年,且在鄉村單位任中級職稱滿10年;或在州屬、縣(市、區)屬單位任中級職稱滿15年,并取得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業績貢獻條件1項的。

2.碩士研究生畢業,在鄉村工作滿5年,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優秀的。

第三十二條 下列情形由工作單位(沒有人事管理權限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認定或直接聘用高級工程師。

(一)博士研究生畢業,在州屬或縣(市、區)屬單位從事水利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可考核認定為高級工程師。

(二)博士研究生畢業,在鄉村從事水利工程專業工作的可直接聘用高級工程師。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不具備規定學歷、未到達規定任職年限、未到達規定的總專業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以單破、雙破、多破。破格晉升職稱,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申報晉升職稱的,須至少在低一級崗位聘用2年。

(一)破格申報。任現職以來,達到本條件標準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項數,之后每破1項增加2項(其中第1-14項至少1項)。

(二)直報直評。任現職以來,達到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獲省部級科技獎一等獎前9名、二等獎前7名、三等獎前5名;或獲市廳級科技獎一等獎前7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3名;或獲2次縣(市、區)級科技獎一等獎前3名。

2.獲市廳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2次,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

3.其他作出突出貢獻的業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申報的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9月30日為止,不得在該時間結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人才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三十五條 申報基層水利工程專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所學專業不是水利工程類或相近相鄰專業的,需從事水利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以上,且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實踐證明能勝任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不再限定申報人員所學專業必須與水利工程專業一致或相近相鄰,只需本人從事專業(崗位)為水利工程專業即可,今后再晉升基層有效高一級職稱時,非水利工程專業學歷予以認可。

第三十六條 基層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學歷專業與現職稱崗位專業不一致的,在申報與現職稱崗位專業一致的高層級職稱時,可按工作期間取得的最高學歷對待,專業年限連續計算,不再折算。在鄉村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州屬、縣(市、區)屬單位工作時間,但不得將州屬、縣(市、區)屬單位工作時間計算為鄉村工作時間。幫扶基層經歷需由現用人單位出具意見。

第三十七條 除甘南州、臨夏州州屬單位外,其他基層企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在申報職稱時可按專業技術崗位對待。基層企事業單位中,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兼職的人員,可在原單位按規定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件標準的有關業績,必須提供經過單位公示的原始佐證材料。“參考其他專業技術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較突出的專業技術業績作支撐。“其他作出突出貢獻的業績”指相應級別名次的競賽、標準、項目等。本條件標準中的“主持”是指擔任項目、課題、工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類專業技術報告等的主要起草人(前2名)。“專項負責人”指項目、課題、工程等的子項目、子課題、子工程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報告編寫、水文、地質、規劃、水工、水機、電氣、金結、制圖、概預算等專業工作的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25〕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省級重點人才項目、隴原青年創新創業人才項目按省級項目認定;市級重點人才項目按市廳級項目認定。

省拔尖領軍人才、省領軍人才按省級表彰認定;市級領軍人才按市廳級表彰認定。

第四十條 公務員(參公單位工作人員)調入基層企事業單位后,3年內可比照同等條件人員參評相應層級職稱。省屬、市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調入基層單位工作,服務3年以上,可申報基層有效高級職稱。基層人才調到省屬、市屬單位后,原獲得的“基層有效”“艱苦單位有效”職稱視為達到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的業績貢獻條件標準之一,在獲得全省范圍有效職稱后,前后職稱任職年限合并計算。

第四十一條 各類采納、采用、認可、推廣以及主持、參與的項目等,應有正式的依據。采納、采用須提交采納、采用的文件原件及相應發文單位或部門出具的證明或上級部門下達的項目批復文件等;認可、推廣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評審條件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部門所出具的相關證明;主持、參與的項目應有相應批復及驗收文件。

第四十二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2025年7月1日以前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國內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SD)和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為準,不包含增刊。論文是否屬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的期刊是否收錄于以上核心期刊的當年要目為準。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第四十三條 使用“專家舉薦”業績的,須經業內3名以上在職正高級專家(事業單位須為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企業須在崗3年及以上)實名舉薦。申報人書面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須經用人單位同意;市州職改辦、主管部門對申報人申請舉薦內容組織3名以上相關專家進行盲審,須經2/3以上專家同意;申報人申請舉薦內容必須是本次職稱晉升中未曾使用的業績;舉薦專家不得對用人單位未認可的、已定性的、未產生效益的業績進行舉薦。對舉薦不實的,將申報人、舉薦專家納入全省科研誠信“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

第四十四條 本條件標準規定的任職年限均為正常晉升年限。本條件標準印發前,在基層工作的中、專及以上學歷人才,均可在正常晉升年限內享受1次提前1年申報政策。今后到基層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單位考核認定職稱后,下一次正常晉升職稱均可提前1年申報。破格申報時,可將“提前1年申報”扣除衡量。

第四十五條 高技能人才可申報相應職稱,具體按《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甘人社廳發〔2025〕9號)執行。

第四十六條 大、中、小型工程等別的劃分可參照水利部現行的《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綜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據分等指標分屬幾個不同的等別時,以其最高等別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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