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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1)
最新:法院立案實務指引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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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律師協會關于聯合市四中法院印發《立案實務指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律工委,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研究中心,各律師事務所:
為幫助推進立案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進一步提升律師辦案效率與法律服務水平,市律師協會聯合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共同發布《立案實務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在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及轄區基層法院參考執行。執行過程中,本指引所涉內容與法律、司法解釋和上級法院工作要求有沖突或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和上級法院工作要求為準。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重慶市律師協會
2025年5月10日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實務指引
目錄
一、財產保全案件1
(一)管轄1
(二)材料清單2
(三)要點提示2
二、民商事一審案件7
(一)管轄7
(二)材料清單8
(三)要點提示9
三、行政一審案件12
(一)管轄12
(二)材料清單13
(三)要點提示13
四、刑事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6
(一)刑事自訴案件16
(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7
五、執行案件19
(一)管轄19
(二)材料清單20
(三)要點提示21
六、立案方式24
一、財產保全案件
(一)管轄
類型
情形
管轄法院
訴前保全
1.提起訴訟前,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行政轄區且請求保全金額在3000萬以上50億以下的。
2.提起訴訟前,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行政轄區且請求保全金額在2000萬以上50億以下的。
3.根據案件性質應向本院起訴的。
本院
1.提起訴訟前,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行政轄區且請求保全金額在3000萬以下的。
2.提起訴訟前,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行政轄區且請求保全金額在2000萬以下的。
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訴訟案件有管轄權的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訴訟保全
本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
本院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的案件。
不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后,本院接到上訴案件前。
作出判決、裁定的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本院作出的一審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
本院
本院作出的二審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
作出一審判決的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
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仲裁案件保全
國內仲裁過程中。
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財產所在地的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過程中。
本院
注:1.本指引中所稱轄區基層人民法院是指黔江區人民法院、石柱縣人民法院、秀山縣人民法院、酉陽縣人民法院、彭水縣人民法院;2.本指引中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二)材料清單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訴前保全申請書;
2.情況緊急的依據;
3.財產線索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4.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5.擔保材料;
6.送達地址確認書。
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訴訟保全申請書;
2.財產線索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3.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4.擔保材料(視情況根據法院要求提供);
5.送達地址確認書。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財產保全申請書;
2.財產線索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3.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4.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
5.擔保材料。
(三)要點提示
1.保全申請書要點提示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保全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所、聯系方式、公民身份號碼;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保全申請書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保全申請書應載明請求保全的金額或者標的,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者資信證明,或者無需提供擔保的理由等;(4)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載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案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
(5)申請保全的特定物或者款項金額不得超出起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范圍;
(6)申請事項應規范表述為:①金錢:請求凍結被申請人XXX名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XXX元;②不動產:請求查封被申請人XXX名下位于XXX的XXX不動產;③動產:請求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請人XXX名下的XXX動產;④財產性權利:請求凍結被申請人XXX名下的股權、商標權等財產性權利;
(7)仲裁案件申請保全的,應通過仲裁機構將當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請材料以及財產保全申請轉遞函、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及主要證據材料等材料轉遞法院,不接受當事人自行攜帶仲裁機構的轉遞函向法院提交。
2.財產線索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要點提示
(1)財產線索清單需寫明被保全財產的權利人、協助執行機構及其地址、聯系方式、工作時間;
(2)財產線索清單中需對不同類型的標的財產進行具體描述,并向法院提交適當的證明材料。常見財產類型的描述與證明材料具體見下表:
財產線索類型
財產線索內容
證明材料
銀行賬戶
戶名、賬號、開戶行。
無硬性要求
土地使用權
權利人、土地坐落、土地面積。
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全套不動產登記信息材料。
在建工程
權利人、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在建工程現場情況圖片。
房屋所有權
權利人、房屋坐落、建筑面積、房屋用途。
股權/份額
合伙企業
權利人、標的企業名稱、請求凍結的財產份額及其占合伙企業總財產份額的比例。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打印的全套企業信用信息報告,并標明請求保全的財產部分。
有限公司
權利人、標的公司名稱、請求凍結股權對應的出資額及其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
非上市股份公司
權利人、標的公司名稱、請求凍結股份數、其對應的出資額及其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
上市公司
權利人、標的公司名稱、股票代碼、截止提交保全材料時最新收盤價格、請求凍結的股數及市值。
體現財產信息的標的公司最近一次年度/半年度/季度報告。
應收賬款
權利人;債務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應收賬款金額。
證明應收賬款存在的基礎合同、債權債務確認書等材料。
3.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要點提示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因公司合并、名稱變更等原因,申請人與法律文書當事人不一致的,申請人應提交主體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
(3)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保全的,應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材料。
4.擔保材料要點提示
(1)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
(2)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自然人的,需至人民法院面簽擔保書;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法人的,需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
(3)以房產提供擔保應提交以下擔保材料:房產證復印件;擔保房產價值的評估報告;登記機關一周內出具的房產信息材料,包括他項權利登記信息和無司法限制等證明材料;
(4)由保險公司提供擔保應提交以下擔保材料:連帶責任擔保書;保險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公司提供擔保的,需同時提交總公司、分支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分支公司提供擔保的,提交分支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書);保險公司五年內無違法犯罪記錄且無拒不履行擔保義務、承擔擔保責任記錄以及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書面證明;中國銀保監會的批文(中國銀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表,加蓋保險費率管理專用印章);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企業信用基本信息;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保險費支付憑證;分支公司擔保的,提交總公司授權;
保險特約條款需列明保險限額僅約束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不約束第三方;擔保書內容及保單中的擔保責任、保全標的表述需與財產保全申請事項完全一致;
(5)以獨立保函提供擔保應提交以下擔保材料:獨立保函(申請人自身為金融機構的,無需提交,需在申請書中載明如因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申請人自愿承擔賠償責任);加蓋公章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6)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應提交以下擔保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連帶責任擔保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最近六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該兩表的每頁均需法定代表人、制表人、財務總監簽名并加蓋公章)以及由其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或者審計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公司法規定的相關材料,如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擔保人已經提供訴訟保全擔保情況的書面說明(涵蓋所涉及的全部法院);近五年內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擔保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的書面證明;擔保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網站上的查詢信息;
如擔保合同約定有擔保限額的,需明確擔保限額僅約束擔保合同雙方,不約束第三方;擔保書表述需與財產保全申請事項完全一致。
二、民商事一審案件
(一)管轄
1.級別管轄
情形
訴訟標的額
管轄法院
當事人住所地均在重慶市內/外
3000萬≤訴訟標的額<50億。
本院
訴訟標的額<3000萬。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慶市內
2000萬≤訴訟標的額<50億。
本院
訴訟標的額<2000萬。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
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按照“專屬管轄 > 協議管轄 > 特殊地域管轄 > 一般地域管轄”的管轄優先級順序確定地域管轄:
(1)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從其約定。
(3)特殊地域管轄和一般地域管轄
無以上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情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二節“地域管轄”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章“管轄”的相關規定確定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本院地域管轄連接點:黔江區、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轄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各自地域內的民事案件。
(二)材料清單
當事人提起民商事一審訴訟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和與被告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3.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4.與訴訟請求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5.委托起訴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6.送達地址確認書。
(三)要點提示
1.起訴狀要點提示
(1)原告為自然人的,起訴狀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公民身份號碼;
(2)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狀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被告、第三人為自然人的,起訴狀應載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4)被告、第三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狀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等信息;
(5)起訴狀應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訴訟標的不明確、訴訟標的額無法確定的,視為訴訟請求不夠具體;訴訟請求中主張利息的,應明確計算利息的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方法、利息計算期間、利息總金額;
(6)起訴狀應有具體事實與理由,不得出現違反法律和政策的內容或者含有謾罵和人身攻擊的言辭;
(7)起訴狀落款處應有原告簽章,原告為自然人的,應由原告本人簽名(不會手寫簽名的可按捺指印代替),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8)起訴狀應注明起訴日期,該起訴日期與實際起訴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訴材料憑證上的簽收日期為起訴日期。
2.訴訟主體資格材料要點提示
(1)原告應提交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2)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以供核對,原告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立案的,訴訟代理人僅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即可,無需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證原件;
(3)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為自然人的,原告應提交其身份證明材料或者身份信息,可為居民身份證、駕駛證、軍官證、護照、港澳通行證等復印件,并盡可能提供被告聯系方式;難以提供上述材料或者信息的,通過其他證據足以使被告區別于他人的,亦可視為有“明確的被告”;
(5)被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原告應提交其工商登記材料。
3.證據材料要點提示
原告可僅提交證據復印件,必要時應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對。
4.委托手續要點提示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立案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關材料及復印件:
(1)律師應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該基層法律服務所服務區域內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可為勞動合同復印件、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用手續或者其它能證明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5)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以及當事人和被推薦人均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6)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委托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的,應注明“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等內容。僅寫明“特別授權”但未注明上述內容的,告知當事人予以補正,當事人拒絕補正的,視為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為一般授權。
法律、司法解釋或上級法院對訴訟代理人資格有特別規定、特別要求的,按規定和要求執行。
三、行政一審案件
(一)管轄
1.級別管轄
本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本轄區區、縣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轄區區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行使區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管理職權的組織機構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地域管轄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三章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章“管轄”的相關規定確定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本院地域管轄連接點:黔江區、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各自地域內的行政案件。
(二)材料清單
當事人提起行政一審訴訟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和與被告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3.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4.與訴訟請求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5.委托起訴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6.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
7.送達地址確認書。
(三)要點提示
1.起訴狀要點提示
(1)原告為自然人的,起訴狀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公民身份號碼;
(2)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狀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被告應載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4)起訴狀應有具體訴訟請求;
(5)起訴狀應有具體事實與理由,不得出現違反法律和政策的內容或者含有謾罵和人身攻擊的言辭;
(6)起訴狀落款處有原告簽章(原告為自然人的,應由原告本人簽名,不會手寫簽名的可按捺指印代替),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7)起訴狀應注明起訴日期,該起訴日期與實際起訴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訴材料憑證上的簽收日期為起訴日期。
2.訴訟主體資格材料要點提示
(1)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件復印件,如果原告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立案的,僅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即可,無需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證原件;
(2)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證據材料要點提示
原告應提交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或者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材料。原告可僅提交證據復印件,必要時應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對。
4.委托手續要點提示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立案的,除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提交下列相關材料及復印件:
(1)律師應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該基層法律服務所服務區域內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可為勞動合同復印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記錄憑證或者領取工資憑證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明材料;
(5)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以及當事人和被推薦人均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6)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的,應注明“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僅寫明“特別授權”,但未注明上述內容的,告知當事人予以補正,當事人拒絕補正的,告知當事人視為一般授權。
法律、司法解釋或上級法院對訴訟代理人資格有特別規定、特別要求的,按規定和要求執行。
四、刑事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一)刑事自訴案件
1.管轄
(1)級別管轄
自訴案件類型
管轄法院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轄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該類案件由本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2.材料清單
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狀正本和與被告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2)刑事自訴人(或代為告訴人)、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
(3)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及犯罪后果的相關證據;
(4)委托刑事自訴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5)送達地址確認書。
3.要點提示
刑事自訴狀應載明以下內容:
(1)刑事自訴人(或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公民身份號碼;
(2)被告人犯罪事實,包括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法院的名稱、自訴人簽名或者捺印以及具狀時間;
(5)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6)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
(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1.管轄
由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轄。
2.材料清單
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正本和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3)證明請求賠償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以及所主張賠償費用的相關證據;
(4)委托訴訟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5)送達地址確認書。
3.要點提示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應載明以下內容: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等;
(2)請求賠償的具體項目和金額;
(3)請求賠償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以及賠償費用產生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
(4)致送法院的名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以及具狀時間。
五、執行案件
(一)管轄
類型
情形
管轄法院
執行實施案件
1.申請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申請執行國內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
本院
1.申請執行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因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內,申請執行轄區外國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作出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債權金額在3000萬以上50億以下且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
本院
申請執行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債權金額在3000萬以下且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
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
本院
申請執行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因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內,申請執行轄區外國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的。
作出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執行異議案件
對本院負責執行的案件提起的執行異議。
本院
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案件提起的執行異議。
負責執行的轄區基層人民法院。
執行復議案件
不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異議裁定提起的復議。
本院
不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駁回執行申請裁定提起的復議。
本院
不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限制出境決定及對被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的糾正申請予以駁回的決定提起的復議。
本院
(二)材料清單
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3.經與原件核對一致的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4.執行依據生效證明材料;
5.送達地址確認書。
當事人提起執行異議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執行異議申請書;
2.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3.相關證據材料;
4.送達地址確認書。
當事人提起執行復議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執行復議申請書;
2.異議裁定書或者相關裁定書、決定書復印件;
3.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4.相關證據材料;
5.送達地址確認書。
(三)要點提示
1.管轄要點提示
(1)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按以下標準確定:被執行的財產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的所在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被執行的財產為股權或者股份的,該股權或者股份的發行公司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被執行人的財產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該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被執行的財產為到期債權的,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2)申請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判決,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
(3)申請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商事判決、仲裁裁決,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
(4)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認可;裁定認可后,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當事人不得未經裁定認可直接向本院申請執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
(5)申請承認和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在本院轄區的,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6)本院及轄區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2.強制執行申請書要點提示
(1)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所、公民身份號碼、聯系方式;
(2)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強制執行申請書應載明請求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案號、請求具體事項及事實理由;
(4)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執行金錢債權的,應明確債權金額;
(5)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執行相應期限內利息的,應明確該期限內利息的具體數額。
3.執行異議申請書要點提示
(1)執行異議申請書應載明異議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具體的異議請求、事實及理由等內容,異議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可參照強制申請執行書中的當事人身份信息的列明方式;
(2)執行異議申請書可僅列明“異議人”,無需列明其他當事人;
(3)執行異議申請書應載明異議人不服的執行法律文書作出法院和案號。
4.執行復議申請書要點提示
(1)執行復議申請書應載明復議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具體的復議請求、事實及理由等內容,復議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可參照強制申請執行書中的當事人身份信息的列明方式;
(2)執行復議申請書應載明復議人不服的執行異議裁定書或者決定書作出法院和案號;
(3)執行復議申請書既可以向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書或者決定書的法院提交,也可以直接向有復議管轄權的法院提交。
5.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要點提示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因公司合并、名稱變更等原因,申請執行人與法律文書當事人不一致的,申請執行人應提交主體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
(3)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材料;
(4)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轉讓權利,受讓人申請執行的,應提交權利轉讓的證明材料。
6.其他材料要點提示
(1)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依據系二審生效的,應同時提交一、二審法律文書復印件;依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的,應同時提交該文書的原件及執行證書原件;
(2)提起執行異議、復議,異議人、復議人是案件當事人的,應同時提交生效法律文書和相關執行文書復印件。
六、立案方式
(一)保全案件、普通民商事一審案件、行政一審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申請執行案件可通過網上立案和現場立案等方式立案。
為了提高立案效率以及減少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奔波勞累,提倡前述案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移動微法院”和重慶市人民法院公眾服務網“易訴平臺”進行網上立案。
(二)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基本相同的系列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可先與法院立案部門溝通后再進行網上立案,便于及時審核立案。
(三)上訴案件、申請再審和申訴案件暫不支持網上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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