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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1-25閱讀(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特征有什么樣的?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特征有什么樣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特征有:

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3、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判罪標準是什么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屬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征,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對象;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這些情況處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團結,如果情節比較輕,可以通過親友鄰里或者有關單位進行幫助解決,被害人如未要求對干涉人進行懲罰,司法部門就不干預。只是在被害人認為說服不能解決問題時,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處理。如果可能出現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險或其他嚴重后果時,司法機關就要主動進行干預,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三、如何認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認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應當滿足以下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于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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