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1-20閱讀(5)
1、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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