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1-20閱讀(3)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
3、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賃物,需要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致使租賃物嚴重受損的,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賠償損失的請求。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備19000289號-5 TXT地圖HTML地圖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