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管理辦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5-11-02閱讀(2)
1、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依法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磋商過程和結果。3、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4、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5、競爭性磋商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