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生活>礦山事故的報告與處理
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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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事故內部報告程序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2.重傷、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報告程序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接到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并按系統逐級上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一般死亡事故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 重大傷亡事故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
3.特大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特大傷亡事故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接到特大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做出報告。
4.傷亡事故報告的內容及要求 發生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報告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2)事故的傷亡情況。(3)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生后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災區的控制情況。(5)事故的報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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