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生活>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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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劇毒藥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事件,首先立即報警,由接警值班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及各部門負責人到場處置。
任何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保護好事故現場。不得破壞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為搶救傷者需要移動的某些物體必須做好現場標志,相關人員應積極協助、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2)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3)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4)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5)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沒有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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