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知識>誠信的反義詞可以寫誠實嗎?庚子雜說
發布時間:2024-01-22閱讀(12)
這些年,“契約精神”這個詞比較火熱,甚至在一些人的心里,已經把契約精神和誠信意識這個概念等同了起來。
但契約精神和誠信其實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其中中國人推崇的誠信,更多的是強調一種自我的規范,自我的約束,所以它就成為道德品質的一種。
而契約的核心是締約雙方的權利義務,它更多的是外在的約束。
其實真正去理解的話,也不難發現,哪里存在什么契約精神,其背后最根本的邏輯,就是傷害能力范圍內的權衡罷了。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契約這種東西,在中國的歷史最為悠久,根本不是什么舶來品,更不是什么西方文明的“高檔洋貨”。這一點,無論從成文的歷史記載,還是考古發現的文物實物,都足以充分說明,毋庸贅述。
其次,契約精神需要有載體,也就是最基礎的契約本身。
但既然存在物質載體,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抽象意義上的契約精神本身,而必然要受到諸多客觀世界的限制。
大家都很容易理解的,一個契約,最起碼的元素包括締約各方,以及最后形成的契約文本。
締約各方,可能是自然人本身,也可能是某個現代法律意義上具備權利的人(例如公司、組織,乃至國家等等)。很容易理解,沒有締約方,你和誰簽契約呢?

契約文本,不管是過去刻在石頭上、骨頭上、青銅符契上,還是以何種語言寫在竹簡、錦帛、宣紙、羊皮紙上,亦或是以一串虛擬二進制字符等形式存在于磁盤存儲器中,其必然要存在一個承載締約各方形成共識的文本載體。
沒有文本,只存在于口頭上的承諾形式,那只有中國古代秉承誠信的君子,才能做到。“三杯吐然諾,五岳倒為輕”雖然也不缺例子,但畢竟不是平民中間的主流。
在西方社會的歷史傳承中,口頭契約的誠實履約更是罕見,也根本不是現在它們宣揚的契約精神的淵源。

很容易就能理解,這些相關要素中的任何一個,都有客觀的局限。
首先是締約的各方。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有生命的局限。即使大到一個國家,政權的更替,在幾千年歷史之中,也是稀松平常的事。
而契約的一方,如果死亡了,那么它簽訂的契約還存在意義嗎?自然不能,契約畢竟約束的只是締約的各方而已。
雖然說有“父債子償”這個概念,但可惜這個概念似乎只在中華文化為代表的東方文明中存在,西方的契約精神可不是這么理解的。
西方的契約邏輯,包括我們現在已經接受的法律邏輯就是,一個人的債務,只應該用他的財產來清償,至于其兒子,那是獨立的人,只要他沒有繼承父親的財產,那么同樣就不用承擔債務。
例如某個跑路的賈姓老板,他欠下的億萬債務,和他前妻和子女基金里的億萬錢財在法律上可是沒有關系的啊。

當然還有就是那個作為契約載體的文本,其壽命更加短暫,任何意外都可能導致其介質發生滅失,那同樣就會導致契約的終結。
這點也很容易理解,特別是在私人層面,有史以來最為常見的一種契約就是借貸。一個人找另一個人借錢,什么時間還,利息多少的協議,都會體現在借條這個物質的載體上。
這個借條自然就是契約的基礎,但是如果不小心借條原件遺失了,那借錢出去的人再要找借錢的人要賬,除非這個借錢的人道德極其高尚,估計也夠嗆能得到承認和支持了吧。
紙張容易損毀,其他的電子數據也并不保險。人也會去世、跑路,公司會破產倒閉,甚至政權還會崩潰和更迭,那么契約的脆弱性就可以理解了。

正因為契約的脆弱,所以后面的歷史中,才會出現中間人、保證人、公證人等角色,甚至要到政府部門去備案交稅加印花等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存在。
大家最直觀的,也最切身的這種例子就是買房。買房本身只是買房者和賣房者之間的事情,按說完全可以私下買賣,但是為了保證權屬的明確,保證購買者的長遠利益,避免賣家賣的不是自己的房,或者一房多賣這些騙錢的行為,就必須到政府去備個案,把產權證書再辦理一下。這就是以政府制度背書和限制,來增強契約的強度。

最后,契約精神的真正底色是傷害能力。
就像拿破侖的那句話“真理只存在于大炮的射程之內”,只有契約的締約方擁有互相傷害的能力,才能保證契約的履行。
這就是真實的邏輯。

一方面只有這樣才能說明為什么會有不平等的契約存在。
單純來說,只有當事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才能形成契約,而如果契約條款顯失公平,那自然就不可能形成,畢竟誰也不傻。
就像借錢一樣,假設從銀行貸款,年息5%,從私人那里借錢,年息10%。這大概是比較公平合理的范圍,當然我們的法律保護到私人借貸年息24%。
但是為什么會有年息30%,50%甚至更高,甚至還有砍頭貸、“裸條”貸這種現象呢?這么高的不合理的利率,為什么還會有人會簽訂契約出現在紙面了呢?他們都傻了嗎?肯定不是。
這就是傷害能力不平衡導致的。

第一個借錢的階段。這些借錢的人,他在自己的緊迫的用錢需求(或是自認緊迫)面前,對于這些借款條件,根本沒有議價的權力。因為貸不貸給你的權力都在放債的一方,你為了減緩眼前的緊張局面,而不得已接受了這種不合理的條款。而放債的人,他完全可以憑借不借錢給你,而讓你受到傷害,畢竟你缺錢的原因可能很多,有些甚至還有生命危險,例如賭債,一天都等不得。
第二個還錢的階段。往往進入這個階段,借錢的人地位會有所提升,擁有了不還錢賴賬的傷害能力,但是依然在放債人面前,是個“弟弟”。
為什么放債的會要“裸照”、身份信息和通訊錄就敢借錢出去?并不是其人真的下流,而是這樣可以讓他們掌握一個讓人“社會性死亡”的能力,在我們這個傳統觀念還比較強大的社會里,向親友公布裸照,這就是傷害的能力。
大到國家也是一樣的,我們中國更是感觸很深。舉例來說,鴉片戰爭之后,清政府曾經被迫同諸多西方帝國主義國家簽訂了不平等條約。但一些西方國家根本沒和清政府打過仗,例如美國,沙俄等等,但依然簽訂了很多不平等條約。為什么,就是因為雖然沒有傷害你的事實,但我有傷害你的能力,這就是簽訂不平等條約的基礎。

另一方面,只有這樣才能解釋今天的社會現實。
為什么美國這種頭號資本主義強國卻滿世界的“退群”,不僅退出和俄羅斯雙方簽訂的協議,還要退出自己主導建設的國際貿易組織,甚至還要退出幾乎全世界都認可和參與的國際組織和協定。
為什么它可以恬不知恥的這樣踐踏所謂的“契約精神”?為什么其他的國家,即使遇到對自己很不友好的組織和協議,仍然必須要堅持執行下去?
當然這并不是其“特大統領”發瘋,而是其國內多數民眾的共同意志。加上他們國家實力決定的。
“退群”、撕毀契約也是選擇權利的一種,也是傷害能力的直觀體現。

正因為美國對于其他國家,其金融、軍事等多種角度的碾壓優勢,才擁有無法匹敵的傷害能力,所以它才可以無所顧忌的創造、撕毀那些所謂的契約。
只有拳頭背書的,才是能保證有效性和執行性的契約。
而對應的其他國家,則因為沒有這種傷害能力,所以只能任人宰割,無法自己抉擇。不信試看伊朗、伊拉克這些國家都飽受制裁的苦難,但卻也沒有任何辦法。
即使今日我們已經強大了許多,但是依然無法達到可以無視世界規則的程度,因為我們沒有對等的傷害能力。

很直觀的這幾年的貿易摩擦的例子,頭天剛談判成功,簽了協議,沒過兩天,就立刻翻臉,繼續征收高額關稅。我們進行對等反制,才又把他們逼回到談判桌前。而如果沒有這種反制的能力,美國人可不是會跟我們談判的。
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話說這和當前抗美援朝時差不多,沒有上甘嶺戰役的一錘定音,美國就是一直在打打談談,邊打邊談,就是想占便宜。但是一仗打下來,把它教訓服了,剩下的就簡單了。

而且這種反制的能力,極其可貴。
對等的例子,就是曾經的“世界第二經濟體”日本,由于沒有軍事自主權,被掐著脖子簽訂了《廣場協議》,直接導致經濟停滯崩潰幾十年。
而今天如果某個國家還要拿著那些條約找我們要“治外法權”、要“片面最惠國待遇”、甚至要“駐軍權”,誰都能知道這種行為是傻子。
為什么?是他們良心發現嗎?肯定不是,只是因為時代已經不同了,大家的傷害能力不一樣了。
“攻守之勢異也。”

是單純因為作為締約方的清政府已經不存在了嗎?不全是。當然清政府早已不復存在,但是要知道還有一個繼承了清朝法統的中華民國,至今還蝸居在東南一隅。還有一個略顯奇葩的事實就是,即使到了1939年,“九一八事變”和“七七事變”,全面侵華戰爭爆發后,抗日戰爭打的最為火熱的時期,民國政府竟然還向敵對的侵略者日本,還著庚子賠款(1900年辛丑條約規定的)。這不是搞笑嗎?
但是也不搞笑,為什么,因為誰讓你繼承了清朝的法統,那就得賠錢,誰讓你戰場上打不過敵人,所以就必須得承認這些不平等的條款,總得給自己萬一要和談留條后路吧。
當然這個事實也側面說明了民國政府抵抗侵略的態度還是不夠堅決,而核心就還是傷害能力的不足。

當然這些國家層面的事例比較容易觀察,個人層面的傷害能力,就有點不太直觀,但事實上都是一樣的。
現代契約的出現,其實都是伴隨著社會發展進步,現代國家,特別是現代政府這個概念的出現,才真正產生的。
早之前君主制的時候,國王君主可以無視契約,朝令夕改也沒有任何問題。貴族與平民之間,更是談不上真的什么契約,即使簽訂的契約,也往往只是有利于貴族一方的不平等契約,與真正的契約平等的內涵是沖突的,完全不是一碼事。
但是隨著各種形式的革命運動,包括英國的大憲章運動,以及法國大革命等形式,塑造了新的政治體制,才使得國王、貴族這種超然契約之外的擁有強大傷害能力的勢力消失了。

同等的,平民之間的傷害能力相對應都很小,這樣才產生了契約平等的基礎,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契約。
而現代的契約,之所以能夠得到較好的履行,其實背后都是有政府和法律在進行維護,這種社會的公權力為私權進行了保駕護航。
不信,你去借人錢,然后故意不還試一試?對方可以拿著借條起訴你,然后法院這個國家機器會判決你還錢。如果不還,對方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來拍賣你的家產來還錢,讓你無家可歸。這就是傷害的能力,并且還是政府和法律提供的合法權利。如果還是不還,好了,給你放進“老賴名單”,直接限制你的生活方方面面,這也是傷害的能力,并且也是合法的。
看吧,政府越強大,法治越健全,其對于每個契約當事人賦予的傷害能力就越平等、越強大。這才是契約的基礎。

但是事物有陰必有陽,有正必有反。
契約精神也是如此,因為它的核心不是道德這種傾向于自律的力量,而是外在賦予的傷害能力。所以它某種意義上,就反而變成了誠信意識的的反面。
因為一個是外力,一個是內力。一個是他律,一個是自律。
但是大家都能夠理解,如果依靠外界支撐的多了,對自身力量的需求就會降低。拄著拐走路時間久了,腿上肌肉自然就會失去力量。

契約精神也是如此。只講求外在的約束,由內而外的誠信意識就會逐漸跟不上。
并且大家越相信那張契約紙,而超越了相信人,自然也會有越來越多的人故意利用契約的漏洞,甚至偽造契約,來實現自己的目的。前段時間的“逗鵝冤”不也有如此因素嗎?
或許今天我們不斷的學習所謂的西方先進文化,然后在這條路上往下走,可能和我們的民族偉大復興的真正目標,反而會“南轅北轍”呢。
他律能真的變成自律嗎?如果能,那或許這條路只是稍微繞點彎路。
但如果不能,“契約精神”和“誠信意識”,到底該選哪一個,或許真的也是一個問題。
(附言:本文討論的契約精神,主要是指契約平等這一個部分,其他的契約自由精神、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幾部分,個人看來,雖然都很重要,但不是最核心的部分。個人觀點,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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