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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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納粹德國時期,盡管當時許多法官都是在納粹德國統治之前所任命的,但是納粹黨扔人是輕易的將其控制了起來。要歸究其原因,首先就是德國當年的法院是沒有更高的憲法標志的,因而無法對法院的政策規定作評判,當事人也缺乏上訴的根據。納粹黨執政后,國家社會意識形態成為了法院裁決的唯一標準。其次,行政與司法部門沒有完全分開,而希特勒握有絕對的行政大權隨時可以干預司法決斷,其黨羽甚至可以直接干涉司法程序,更改審判結果或提前決定審判結果。而國會作為德國國家行政中心,1942年已經完全淪為希特勒的工具。國會依官方文件式通過希特勒的要求,于是整個司法系統在處理重大案件時,都必須征得希特勒的同意。 ![]() 納粹得以干涉并操縱司法的第三個重要原因在于,盡管當時在任的法官不一定都是納粹黨員,但他們大多數都有較強的專制意識,這使得他們并不需要有太大的觀念轉變便可接受納粹的觀點。 人民法院,比其他任何機構都能體現納粹司法系統的特點。希特勒出任元首的第二年,便設法建立一個獨特的高級法院,用以專門審理那些被指控叛國罪或被定義為叛國罪的人,人民法院就是這一構想的集中產物。最初由弗里茨·雷恩任院長(1934.7月至9月),后奧圖·提拉克接任(1934.9月至1942年),羅蘭德·弗雷斯勒(1942年至1945年2月),哈里·哈夫納(1945.3月至5月德國投降前)成為最后一任院長。 人民法院總部設立在納粹運動發祥地紐倫堡,法院內部到處懸掛著納粹黨徽,旗幟和希特勒肖像。大部分法官包括陪審團,都是納粹黨員或者希姆萊手下的蓋世太保。所有進行的審判都以一個結果判罰——出現在這里就注定是長期監禁或死刑。不僅如此,法官都不按正常司法受理程序審判,一旦判決宣布,意味著沒有上訴的可能。在這里進行的許多案件判決都被錄制成膠片供以后參照,這些都是給希特勒及其官員做記錄使用,或用于戈培爾的新聞宣布報道需要。審判過程被嚴重歪曲,審判過程中尤其注重使用羞辱和其他語言攻擊方式,特別是弗雷斯勒當政時期。 ![]() 弗雷斯勒本身就是堅定的納粹黨員,他有一句名言:“當法官需要做出最終審理時,應該時刻把自己放在元首的鞋子里?!?/p> 早在1925年,弗雷斯勒就加入了納粹黨。之后擔任普魯士州議會納粹代表。之后又成為國會代表,任駐黑森—拿騷地區司法代表。1934年5月,他得到一個特殊的國家職位:負責專門審理打擊和破壞國家和元首的案件。同時,他還在1942年1月作為人民代表出席了萬湖會議,這個會議最終確定了對歐洲猶太人的“最終解決方案”。弗雷斯勒曾將許多人判處死刑,而他本人也在1945年2月在美軍轟炸紐倫堡期間被炸死。 ![]() 人民法院審理的最多的案件是針對第三帝國的“叛國罪”。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43年,人民法院迅速審理了“白玫瑰”組織的案子,在不到一天時間里將組織領導人漢斯·舒爾及索菲·舒爾判處死刑。人民法院在1944年年審理針對希特勒的“7·20暗殺”事件后取得了更大的影響力。該陰謀案由克勞斯·馮·施陶芬貝格上校策劃,并得到眾多軍政人士支持。暗殺失敗后,200多人被逮捕,他們要么被立刻處決,要么被送進人民法院等死。24個主要策劃人在人民法院接受審判,并在數小時后被絞死。為了加強審判過程中的侮辱性,同時強調當事人的卑微,埃爾溫·馮·維茨勒本元帥在整個審判期間被解掉皮帶。整個過程他都只能用手抓緊褲子。被宣判死刑后,維茨勒本怒斥法院院長弗雷斯勒:“你可以將我送上絞刑架,不出3個月,憤怒的人民會將你寫進歷史,并把你從墳墓里拖出來扔到大街上!” 人民法院是納粹司法程序中最極端的形式,這種程序也以其他方式在體現。例如,司法部接管了法官的任免權,國家公訴人可以指揮判決和審判地方法院法官,并且納粹律師協會可以對那些未遵循國家社會主義原則的律師進行處罰或取消其律師資格。律師在接受法律培訓時從一開始便被灌輸了納粹法律原則,一旦違背元首意志,他們將受到監視,處境可想而知。 ![]() 據相關史料記載,被人民法院判決后處決的重大人物和原因如下: 1942年:赫爾穆特·胡貝納 因串謀犯有叛國罪而被處決 1943年:尤里烏斯·弗契克 捷克記者,叛國罪;威利·格拉夫 白玫瑰組織成員;庫爾特·胡貝爾 白玫瑰組織成員,慕尼黑大學教授;卡爾·羅伯特·克萊滕 德國鋼琴家,因對希特勒和戰爭作了負面評價被處決;克里斯托夫·普羅布斯特 白玫瑰組織成員;亞歷克斯·斯莫萊爾 白玫瑰組織成員;漢斯·舒爾 白玫瑰組織領袖,前希特勒青年團成員;索菲·舒爾 白玫瑰組織領袖,前希特勒青年團麾下附屬“少女聯盟”機構成員。 1944年:;馬克斯·約瑟夫·梅茨格 德國天主教牧師,因反對黨衛軍暴行和抨擊納粹政治觀點被處決;埃爾溫·馮·維茨勒本 德國陸軍元帥,7·20事件同謀;約翰尼斯·漢娜·舍內爾 德國社會民主黨成員,叛國罪;埃爾溫·普朗克 政治家,商人,被指控參與7·20事件;阿圖爾·納貝 黨衛軍將軍,7·20事件同謀。 ![]() 針對希特勒的主要暗殺行動1933-1945: 1933年3月3日:柯尼斯堡 庫爾特·魯特爾被逮捕,他計劃在第二天**上刺殺希特勒 1936年12月21日:紐倫堡 猶太裔學生赫爾穆特·赫希被捕,他承認自己企圖用**在希特勒的紐倫堡總部進行暗殺 1938年10月:慕尼黑 瑞士人莫里斯·巴沃多次試圖暗殺希特勒未遂被捕處決 1939年11月8日:慕尼黑 格奧爾格·埃爾斯在貝格勃勞凱勒啤酒館放置**,**在希特勒離開后爆炸,死亡8人 1943年3月:斯摩棱斯克 3名德國軍官在希特勒的專機上安置**,但沒有爆炸 1944年3月11日:阿卑爾沙茲伯格 艾伯哈德·馮·布萊滕布赫上尉計劃射殺希特勒,無果而終 1944年7月20日:克勞斯·馮·施陶芬貝格上校用**襲擊希特勒,爆炸后希特勒負傷 ![]() 以著名的“7·20暗殺希特勒”事件為例,在行動以失敗告終后,施陶芬貝格等主要策劃人被很快處決,而更多的人則在歇斯底里的弗雷斯勒和滑稽的人民法院面前迎來人生的最后一站。其他的同謀者不得不為自己的行動辯護,主要犯人都在宣判兩個小時后就被處死。根據希特勒的指示,他們統統被勒死,死刑由蓋世太保在柏林西北部的波羅成森監獄的工棚內秘密執行。被宣布有罪的人們被蓋世太保用掛在肉鉤上的細線慢慢勒死,行刑過程也被拍攝成電影供希特勒和其他納粹高層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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