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6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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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持有期間,會計準則以及稅法上均需要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且均規定了滿足一定條件可以不提取折舊,但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即形成稅會計差異,那么稅法和會計準則中,分別哪些情況無需計提折舊呢?
稅法中規定,以下7種情形不得計提折舊,稅前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經足額提取折舊仍然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除了兩種情況,一是已經足額提取折舊仍然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賬面只剩下凈殘值,無需再提取折舊;二是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可以理解為使用年限無窮大,類似于預計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這兩種情況,與稅法規定沒有差異,均無需再提取折舊。 稅法規定的第一條,“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稅會之間處理有差異,稅法上無需計提折舊,比如未投入使用的機械設備,其當期沒有為獲得經營利益而做出貢獻,稅法上不得計提折舊,但是會計賬務處理上,仍然需要提取折舊,會計站的角度要比稅法長遠,對于會計上計提的折舊(計入“管理費用”)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稅法規定的第二條“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會計上,對于承租人而言,不再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分為一般租賃、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就類似于原來經營租賃,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不屬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的情況下,賬務上需要確認“使用權資產”,租賃期間,需要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若屬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則稅會處理無差異。
稅法規定的第三條“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會計上出租方賬務處理依然區分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就應當對融資租賃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并終止確認融資租賃資產。即固定資產在租賃期開始日就已經核銷,不再存在“固定資產”,自然不存在計提折舊的問題,稅會處理無差異。 稅法規定的第四條和第六條,上面已經說過,稅會處理無差異,對于第五條“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基本上無差異,會計上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一般都與企業的經營活動相關,稅法上規定的這條,主要基于經濟實質,比如老板家庭使用的車輛,與企業的經營活動無關,不管這輛車是否在公司名下,按照稅法原則,計提的折舊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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