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印花稅可以年底一次性繳納嗎?
發布時間:2025-10-26閱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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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印花稅的納稅期限,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則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新印花稅法下,一般情況下,不得在年底一次性繳納,實行按期申報的納稅義務人,無論是否發生應稅行為,均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當期未發生應稅行為,則進行零申報);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的,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以一年為一個納稅期的,在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所以以年度為一個納稅期間的,也不是在年底一次性繳納稅款,而是在年度終了15日內申報繳納上年度稅款。 納稅人選擇按次繳納稅款的,沒有發生印花稅應稅行為則無需申報,實際發生印花稅應稅行為時,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就需要申報繳納稅款。 特殊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新印花稅法下,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11類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以及財產保險合同),4類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股權轉讓書據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營業賬簿以及證券交易。除了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單方征稅(A股、B股賣出方征稅,買入方不征稅),其他應稅憑證均是雙邊征稅。(www.ws4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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