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可否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5-10-26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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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經過測試后發現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額的,賬務上需要基于謹慎性原則,計提減值準備,那么計提的減值準備可否稅前扣除呢?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摘自: www.ws46.com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從會計分錄可以看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到“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資產減值損失”屬于損益類科目,期末需要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影響企業當期的利潤總額。那么稅法上,認可計提的減值準備嗎,可否稅前扣除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是指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減值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固定資產減值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存貨減值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等基于預期信用減值法計提的“壞賬準備”,在企業所得稅前均不得扣除。 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本期計提的減值準備,即調增“資產減值損失”對應的金額。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會出現一系列的連鎖反應,一是本期賬面上計提減值準備后,造成企業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假設企業賬面計提的折舊符合稅法的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方法),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賬面上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即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同時當期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需要納稅調增。 賬面上計提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的調整,以使得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在會計計提的折舊的方法,確認的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一致的情況下,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不會形成稅會差異,無需納稅調整,但是計提減值準備后,會打破這一致狀況,稅法還是按照原來確認的折舊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會計上由于計提減值準備后,賬面價值降低,在尚可使用年限不變的情況下,每年計提的折舊金額將會降低,即稅法準予扣除的折舊費用大于會計賬面計提的折舊費用,在計提減值準備后的以后期間,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做納稅調減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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