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分期收款增值稅銷項稅額怎么計算?
發布時間:2025-10-26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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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一般規定為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那么針對分期收款這種特殊結算方式,增值稅銷項稅額應如何計算呢?
銷售貨物或勞務約定結算方式為分期收款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則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對于合同約定和實際收款不一致的情況,按照合同約定應收取的款項分期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 每期確認銷項稅額=合同約定當期應收取款項不含稅金額×適用稅率 舉例: 2022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藥材,貨物不含稅總價款為1000萬,合同約定乙公司平均分四期支付貨款,支付時間分別為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以及9月15日,乙公司實際付款情況為1月15日由于資金緊張沒有支付貨款,4月15日支付400萬,7月15日支付200萬,9月15日尚未支付貨款。 由于該合同約定分期收款方式結算,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實際收款情況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增值稅。 根據合同約定,甲公司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以及9月15日屬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應分別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000÷4×13%=32.5萬元。 若書面合同未約定收款日期,或則根本就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分期收款,那么發出商品的當天,就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就要按照發出商品的全部不含稅價款和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增值稅銷項稅額=合同總不含稅價款×適用稅率 針對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賬務處理上,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普通的分期收款銷售,期限不長,不具有融資性質,二是企業分期銷售商品,期限較長,實質具有融資性質。 對于普通的不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按照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則,同時結轉本期的銷售成本,發出商品時,賬務上先記入“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結轉成本時,也將該科目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若分期收款期限較長,具有融資性質,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價款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金額,合同價款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攤銷金額,沖減“財務費用”。 (www.ws4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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