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6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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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個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等時,銷售方要求除了支付貨款還要加稅點才能開具發票,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合規呢? 銷售方要求加稅點開具發票是否合規分為兩種情況,在介紹兩種情況之前,我們先要弄清楚增值稅的增稅原理。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是在商品或勞務、服務的銷售價格之外征收的稅款。增值稅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實際計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一般納稅人適用的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應納稅額為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的后的余額,這里的銷項稅額是銷項稅額是指增值稅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勞務等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適用稅率;進項稅額是指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等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一般計稅方式下,若采購方同時屬于一般納稅人,開具的發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也屬于準予抵扣增值稅的情況,則銷售方確認的銷項稅額即采購方確認的進項稅額。 另一種計稅方式為簡易計稅方式,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某些特殊業務一般納稅人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式下,增值稅應納稅額為不含稅銷售額與適用征收率的乘積。 增值稅的本質就屬于價外稅,從一般計稅方式中銷項稅額的計算,以及簡易計稅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可以體現出來,其計算的依據,均不包含增值稅稅款。應稅貨物經過一環一環的流轉,最終增值稅的實際承擔者為消費者。
對于購買方而言,在購買貨物、勞務、服務時,除了支付價款外,還需要支付按照規定的稅率或征收率計算出來的增值稅稅款。所以,對于銷售方而言,在簽訂的銷售合同對價款和稅款分開約定的情況下,即合同約定貨物價款為不含稅價款,稅款按照適用稅率和不含稅價款計算,向購買方收取價款之外,有權要求購買方支付稅款。(www.ws46.cOm) 購買方在購進貨物或簽訂合同時,需要問清楚,價款是否含稅,若合同約定價款為含稅價款,則購買方不管是否索要發票,均按照合同含稅價款支付銷售方。 實務中還有一種情況,在事前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交易以后,購買方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而銷售方卻要求對方支付稅點才開具發票,這種行為是不合規的。事前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我們視購買方支付的款項包含了稅款,銷售方開具發票是其義務,不得再要求加稅點(加稅點相當于變價,發票需要按照實際銷售的貨物品名,價款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實務中,為什么會經常遇到銷售方要求開具發票加稅點的情況呢? 實務中,經常會出現購買方要發票和不要發票兩種情況下銷售方的報價不同,比如不要發票報價100元/件,要發票需要加13個稅點,即報價為113元/件。原則上,在銷售方保證營業收入不變的情況下,購買方要不要發票發票,含稅報價均應為113元/件,才能保證100元的營業收入,另外13元的稅額確定為銷項稅額。實務中,存在差異,一般表明銷售方存在賬外經營的情況,即購買方不要發票的時候,銷售方對于無票收入就不申報繳納增值稅,這涉及到偷逃稅款,一旦被查銷售方將面臨補稅滯納金罰款的風險。 對于企業購買方而言,不要發票看視成本低了,實際綜合成本卻提高了,因為沒有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以不要票100元,要票113元為例,不要票多繳納100×25%=25元的企業所得稅,若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和不要發票相比,要票支付的稅款,又成為企業的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了。 對于自然人購買方購買商品,純屬于消費行為,要不要發票,不涉及到抵扣稅款的問題,自然支付價款越低越好,銷售方的稅務風險不會連累到消費者,要發票加稅點,可以選擇不要發票。對于生產經營的企業而言,建議索要發票,即使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建議索要普通發票,這樣相關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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