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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0-26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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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區別:出現時間不同、作用不同、制度特點不同、維護的階級利益不同、性質不同、耕種者不同、賦稅繳納方式不同、目的不同、土地所有權不同。
出現時間不同 均田制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井田制出現于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
作用不同 均田制有利于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 井田制代表整個奴隸主階級占有全國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給大小奴隸主使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則完全被排除在外。
制度特點不同 均田制封建王朝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歸其所有。地主階級的土地并不屬于均田范圍。井田制把耕地劃分為多塊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
維護的階級利益不同 井田制是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均田制是為了維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性質不同 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是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
耕種者不同 井田制是奴隸制下的土地制度,土地耕作者多為奴隸。均田制是封建制下的土地制度,耕作者多為自耕農。
賦稅繳納方式不同 井田制下土地耕作者是通過耕種公田來繳納地租的,即勞役地租。均田制下土地耕作者是通過繳納糧食、布帛等產品來繳納賦稅的,稱為租調制。
目的不同 井田制的目的是與分封制、宗法制相結合,保障各級貴族的生活,鞏固奴隸制統治。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減緩土地兼并,使農民擺脫豪強大族的控制,轉為國家編戶,從而保證政府賦役來源。
土地所有權不同 井田制下土地名義上為天子所有,實際為各級奴隸主的私人領地而世代承襲,并由奴隸主授地給奴隸耕種,土地不可轉讓,買賣。均田制下土地名義上為國家所有,由國家直接授地給農民耕種,露田需要死后還官,只有桑田才可以世襲,但土地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買賣。
井田制與均田制的內容 井田制:西周時期奴隸制下盛行的土地制度。因土地被劃成"井”字而得名。土地為最高統治者天子所有,實行分封制,諸侯,卿大夫,士等各級貴族有土地占有權和使用權,但不得隨意買賣,轉讓。各級統治者將每方里土地分成九區,土地由各級貴族的奴隸耕種,奴隸首先要為土地所有者無償耕種土地,提供勞役地租,然后方可耕種自己的土地。西周晚期以后,私田出現,井田制逐漸瓦解。
均田制:北魏初到唐中葉對農民計口、對官吏按級分配的土地制度。北魏孝文帝改革時,政府頒布均田令,對農民,奴婢及官吏授田做了具體規定。此后,北齊、周、隋、唐皆沿此制,長達300余年,不過具體辦法在各代略有不同。如從北齊到隋,男子18歲始受田,男80畝,女40畝;隋唐又按官爵授給勛貴官員以永業田等。唐中葉,因丁口增長,豪強兼并,均田制逐漸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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