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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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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減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那么納稅人具體從事哪些項目可以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呢? 1、從事農林牧漁業中的花卉、茶、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及內陸養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財稅2011 年第48號)的規定,納稅人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及內部養殖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項目(三免三減半)(www.ws46.coM)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政策規定,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注意不包括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該 項目的所得。 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 根據《財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 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 - 53 - 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 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 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號)等政策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技術轉讓所得(超過免稅限額部分減半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82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知識產權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 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所有權或符合規定年限的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符合規定年限(3年以上)的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取得的所得,不超過 500(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免稅限額為20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 500(或20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注意這里的技術轉讓所得,并非收入,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5、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三免三減半)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 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 號)規定,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 65% 上繳給國家的 HFC 和 PFC 類 CDM 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 30%上繳給國家的 N2O 類 CDM 項目,其實施該類 CDM 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 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 年第 77 號)稅收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二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文規定,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 電路生產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線寬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除了以上項目,納稅人購買鐵路債券,取得的符合規定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可以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納稅人從事以上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即次年5月31日之前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需要填列表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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