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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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持有人在約定期間按照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可以轉換成發行企業股票的特殊債券,轉股權可以理解持有人的一項期權,持有人可以選擇轉股,也可以選擇不轉換而繼續持有債券,可轉債類是于在債券的基礎上嵌入了一項看漲期權。新手投資者想要投資可轉債,需要先掌握一些可轉債的基礎入門知識。 新手投資者投資可轉債首先需要明白可轉債是指在約定期間按照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可以轉換成發行企業股票的特殊債券,投資者轉股前,按期取得利息,和普通債權無差別,轉股后,手中債權就轉換為了股權,持有人身份就發生了轉變,由債權人變成了股東,以獲得股票分紅或轉讓賺取資本利得為收益。轉股價格是合同約定投資者為取得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價款;轉換比率是指一張債券可以換取多少股股票。
可轉債合同內容一般會包含轉換條款、贖回條款、強制轉換條款以及回售條款。 轉換條款 轉換價格:轉換價格是指投資者為取得每股股票所支付的價款,這個轉換價格是合同中約定的,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中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投資者需要明白轉換價格是以放棄債權的形式支付,并不需要投資者交付現金,以債券的面值進行轉換,并不是債券的市場價格。 轉換比率:轉換比率是指一張債券可以轉換為多少張股票,即轉換比率=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期:轉換期即可轉債可以轉股的起止時間段。一般情況下,轉換期會短于債券期限,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可轉債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行使轉換權。轉換期限由發行公司根據可轉債的存續期限以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實務中,可轉債一般規定發行之日起一定時間后可以行使轉換權,超過一定時間轉換權失效,所以掐頭去尾之后,一般情況下,轉換期短于債券期限。
強制性轉換條款 強制性轉換條款是在某些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必須轉股,無權要求發行公司償還債券本金的約定。設置強制轉換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可轉換債券順利轉股,實現發行人擴大股權資本的目的(公司發行可轉債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以低于直接發行股票的發行成本最終實現發行股票擴大權益資本的目的)。 贖回條款 贖回條款是為了包括發行人的利益(發行人是主動方,有贖回權),贖回條款贖回的是債券,即滿足一定的條件,發行人在債券到期日之前提前贖回債券的約定。 發行人發起強制贖回,要向債券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其接受贖回或立即轉股之間做出選擇,通常情況下,債券持有人會選擇立即轉股。 贖回條款一般會規定不可贖回期,即發行人發行可轉債之后,不能贖回的時間,約定不可贖回期是為了包括投資者的權益,防止發行人濫用贖回權。 贖回條件可有可無,無條件贖回是指在贖回期內,發行人可以隨時贖回,設置贖回條件的,則需要滿足贖回條件,發行人才可以行使強贖權,比如設置條件為股價上漲到多少時,就需要強制轉股,以便投資者獲得的轉股權(看漲期權)收益(股票市場價格-轉股價)過大,發行企業付出的成本過高。
贖回價格,是指贖回債券的價格,一般會高于債券面值。轉股價值(轉換比率×實際股票市價)大于贖回價格時,理性投資者會選擇立即轉股。 設置贖回條款,可以起到加速持有人行使轉換權的目的,贖回條款可以使發行公司規避市場利率下降的風險,如果實際市場利率下降,繼續向持有人按照票面利率支付利息則實際付出了過高的資本成本。(www.ws46.com) 回售條款 回售條款是指發行公司股票市價達到某種惡劣程度時(持續走低),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的價格將可轉債賣給發行人,回售條款的主動方是持有人,持有人有回售權。所以贖回條款是為了包括發行人的權益,而回售條款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不可贖回期內(在轉股期內,持有人有得選擇)某一時點,債券持有人是否選擇轉股還是繼續持有等待觀望,需要拿繼續持有債券到期的價值(純債券的價值=利息的現值 本金的現值)和轉股價值(轉股價值=轉換比率×股票市價)進行比較,哪個價值大,選哪個,如果預計股價還會漲,則可以選擇繼續觀望,一方面繼續領取利息,一方面股價繼續上漲,提高轉股價值,所以轉股權是已看漲期權;相反則可以選擇轉股。 贖回期內,需要拿贖回價格和轉換價值進行比較,轉換價值大,則選擇轉股,否者選擇讓發行人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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