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差額征稅發票按哪個金額入賬?
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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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適用差額征稅項目的企業開具差額征稅發票,應按照哪個金額確認收入,具體如何賬務處理;收到差額征稅發票的購買方,又應以差額征稅發票上的哪個金額入賬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號)附加2:文規定,差額征稅項目主要包括:金融商品轉讓、經紀代理服務、旅游服務、勞務派遣服務、客運場站服務、航空運輸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物業管理服務、建筑服務以及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其中,勞務派遣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以及旅游服務扣除項目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建筑分包、客運場站、航空運輸服務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全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收到差額征稅發票單位入賬金額的確定單位采購適用差額征稅的應稅項目,收到對方單位開具的差額征稅發票,需要按照發票上列示的“金額”和“稅額”做賬,對于采購方而言,付款就是按照發票上的金額和稅額合計進行付款,只是這里的稅額是根據銷售方取得的銷售額減去扣除項目之后的差額計算的。 如果采購方單位取得的差額征稅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一般情況下,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除了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的情況),則企業以差額征稅發票中列示的“金額”入賬,“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入賬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如果采購方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購進的服務屬于不得開具專票的情況,則應按照差額征稅發票上的“金額”和“稅額”的合計數,即發票上列示的“價稅合計數”入賬,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提供差額征稅應稅項目單位賬務處理計算應納稅額時,成本費用允許抵減銷售額 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抵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確認為“主營業務成本”,等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發生納稅義務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沖減“主營業務成本”。 舉例: 某旅行社(一般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采用差額征稅的方式繳納增值稅,2022年1月份取得含稅銷售額為212萬,其中增值稅稅額為12萬。該旅行社支付給外單位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門票費、簽證費等費用合計106萬,其中,因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為12-(212-106)÷(1 6%)×6%=6萬。 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212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 發生成本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6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106 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6 貸:主營業務成本 6 期末,將銷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結轉至“轉出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6(www.Ws46.com)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6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6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
金融商品轉讓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年36號)文規定,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以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以轉讓交易性金融商品為例,對外轉讓時: 投資收益為正: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注意,如果年末“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為借方余額,不得結轉下年度繼續抵減,需要轉入投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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