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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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買一贈一是企業經常會用的促銷手段,那么企業針對買一贈一取得的銷售收入,賬務以及稅務上分別應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會計準則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方式對外銷售,在確認收入時,需要將贈品以及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照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比例分攤確認贈品以及商品的銷售收入。
比如甲公司雙十一搞促銷,買一個電飯煲送一個電餅鐺,電飯煲正常售價為500(不含稅),電餅鐺單獨售價為200(不含稅),那么企業在賬務處理應該如何確認呢? 借:銀行存款 565 貸:主營業務收入——電飯煲 500×(500÷700)=357.14(www.Ws46.com) ——電餅鐺 500×(200÷700)=142.8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5 如果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則應交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同時,正常結轉成本即可。 “買一贈一”增值稅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需要視同銷售。但是需要注意“無償贈送”一般是出于企業利潤動機以外的財產轉移,而“買一贈一”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銷售,提高整個公司的利潤。所以,“買一贈一”中的贈品不應劃分為“無償贈送”。那么買一贈一就無需視同銷售。 實務中,買一贈一應理解為實物折扣(折扣銷售的一種),以折扣后的不含稅價款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注意,在開具發票時,需要將主物和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列明銷售貨物和贈品貨物的數量、單價和金額,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贈品貨物對應的折扣金額。 “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組合銷售商品,不屬于捐贈,將總的金額按照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銷售收入。 所以,企業以“買一贈一”銷售,企業賬務處理以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以實際銷售金額確認銷售收入,無需視同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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