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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0-24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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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市(市區和郊區)、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得的土地(農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12×應稅月份數 納稅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用各方均為納稅義務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計稅土地面積(平方面),這里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產登記管理部分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做調整;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方按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繳納稅款,某一方應納稅額=計稅土地總面積×(實際使用土地面積÷計稅土地總面積)×適用稅額÷12×應稅月份數。 定額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土地使用稅實行四檔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大城市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為1.2元至24元;小城市為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及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對四檔稅率的最低值和最高值比較可以看出,每檔稅率的最高稅率是最低稅率的20倍。 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稅率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以 適當調高稅率,但需要報財政部批準。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土地使用權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式。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實際使用)土地使用權的“次月”開始計算繳納土地使用權稅,具體如下: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開始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算;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算;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算;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算。特殊情況,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年滿1年時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征收管理(www.ws46.coM) 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與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納稅人如有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等情況,從轉移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土地使用稅向土地所在地所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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