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10-24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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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后能見到封君直接干涉食邑賦稅的行為,也是朝廷特許的。如武宗初,以永平路為皇妹魯國長公主分地,“租稅及土產(chǎn)悉賜之”,說明此三地賦稅曾被武宗直接賜予了宗王。 仁宗時直接明確規(guī)定,“禁諸王支屬徑取分地租賦擾民”,五戶絲食邑地區(qū)賦稅事宜僅歸包括副達魯花赤在內的常選官吏管理。在行政司法上,投下達魯花赤一方面配合地方常選官吏處理各類民事,另一方面又存在大權獨攬,甚至壓制地方官吏的現(xiàn)象。 關于達魯花赤行使行政司法權力的方式,村上正二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食邑投下官員是通過“約會制”進行的”,李治安先生則認為此“約會制”并不存在,而且五戶絲食邑部民的民、刑訴訟并未分離,而是統(tǒng)一由包括達魯花赤在內的路府州縣處理。元朝建立后的食邑達魯花赤與朝廷派遣的管民官一樣,主要是“以民事為已任”,以及兼管“發(fā)奸摘伏”“周急賑貧”“開河灌溉”等各類事務,有時還予以受理食邑民戶的斗毆身亡等訴訟,并親赴驗尸。
關于投下達魯花赤與地方官署共治情況,李治安先生已做詳細論述,在此不多贅述。除了共治外,因投下達魯花赤代表宗王在食邑的權力,二者不可避免會出現(xiàn)沖突,投下達魯花赤也有時大權獨攬,甚至壓制地方官吏。 《元大名監(jiān)郡昔李公神道碑》記載貴由食邑大名路官府初建時,“群豪錯雜”、“事多齟齬”,李益“無巨細一以重典從事”,眾人“初則愕然,既乃弭耳”,說明投下達魯花赤對地方事務各項權力都有干涉?!洞笤收娑繁R都總管史公神道碑銘并序》記載了真定路地方官“想府僚屬于達官按脫”,因系誣陷,“達官怒,欲抵郭死”,后在兵馬都總管史楫的勸說下“杖而遣之”,說明投下達魯花赤對地方官吏違制擁有較大的懲治之權,甚至可以直接奏殺。
《濟南劉氏先塋碑銘》記載至元時察合臺食邑深州“為監(jiān)州者蔑視同列,每治事日,僚屬朝暮將迎于第”,劉璧指出,“縣尹吾職,非役于監(jiān)州者也”,“終不為屈”,此史料一方面說明食邑達魯花赤對地方常選官吏的壓制,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地方常選官吏與投下官“不相統(tǒng)攝”的情況。 元朝官員在論及達魯花赤制度時列舉出了其許多缺陷,其中就包括投下達魯花赤在內,《送堂邑忽哥赤宣差序》認為監(jiān)縣者往往“非其人”,以至于“刻心撓法、盛氣立威、陰唳同僚”,甚至“飛讒語以怒上官,滋厚息以與民市”,“沮遏百端”,“才者馳于承宣,庸者甘為所壓而無所于訴””,此為州縣之通病。《霸州長忽速刺沙君遺愛碑》則記載“州縣官各置建達魯花赤員,并守令丞佐,連位坐署”,但“哄然言語氣俗不相通,大或恣睡壓僚吏,小或喝鰲單弱。使者劾治則稱謂氏族貴重,人人皆假貸,不繩細微廉貞之節(jié)”,以此可見達魯花赤與地方官署之間沖突和矛盾之深。
在軍事權力上,陳高華先生在其著作中認為,投下達魯花赤和總管、同知等朝廷官吏均屬管民官,他們一般是不過問軍事的,對于當?shù)氐捏A站,路總管府雖可兼領,但各驛站均有通政院或兵部下轄的專門機構”。李治安先生在其著作中列舉了《徽州路總管府達魯花赤齊虎公神道碑》,認為蒙古國時期,宗王對于食邑民戶組成的漢軍曾有一定的控制權。
誠然世祖后,五戶絲地區(qū)的漢軍控制權逐漸轉移到了朝廷,方式是各類簽軍,如平陽、太原等處的投下民戶,至元四年奉旨簽發(fā)為軍,術赤位下晉州安平縣也在至元九年朝廷簽軍之列”。但值得注意的是,元代各地方達魯花赤多兼有“諸軍奧魯勸農事”的頭銜,投下達魯花赤也不例外,雖未涉及到具體的軍隊統(tǒng)帥權力,但不可避免也會與地方軍事事務產(chǎn)生關聯(lián),似又說明宗王通過投下官吏對地方漢軍軍事有所染指,至于具體的事項,史料所限,暫未做研究。
以上史料中投下達魯花赤能夠在地方擁有各項權力的基礎,來源于封君對食邑的權力,由于投下官和地方常選官吏之間“不相統(tǒng)攝”,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主體不同,所以為了維護封君權力,在某些尤其是涉及到封君利益的事務上達魯花赤會表現(xiàn)較為強硬的一面。他們常常依仗封君賦予的權力,如宗王親至,干涉地方各類事由,但如同其他常選達魯花赤一樣,雖此制度有元一代出現(xiàn)了很大的弊病,但并未被廢除,蓋因維護對地方統(tǒng)治的需要。 投下達魯花赤和地方官作為兩個利益不相關的群體,二者之間的權力制衡則保障了任何一方不能大權獨攬,使得地方權力處于一種微妙的平衡狀態(tài),雖然這種平衡不是絕對的,有時宗王勢力在地方更加強大,有時朝廷官員把握地方大權,但這種特殊卻又穩(wěn)定的態(tài)勢正是朝廷維護其統(tǒng)治權力的有效手段。
綜上,在宗王五戶絲食邑地區(qū),達魯花赤作為投下封君代表的身份行使監(jiān)臨大權,但在運作過程中朝廷仍然不斷介入,實際上這種兼具投下官和朝廷任命的雙重隸屬關系使其成為宗王與朝廷權力斗爭與分配的中心點,而在具體的地方事務管理上,達魯花赤與其他常選官吏處于既配合又斗爭的狀態(tài),宗王附屬機構作為宗王的權力代表,地方常選官吏作為朝廷的權力代表。 宗王和朝廷作為幕后的主導者對對方進行滲透和打壓,本質上說二者就是宗王和朝廷的權力斗爭的工具。同時朝廷利用地方常選官署來節(jié)制諸王,又利用諸王節(jié)制地方權力,各自賦予其不同的職權,但又利用二者之間不可避免出現(xiàn)的矛盾使得任何一方都不能獨攬大權,以此實現(xiàn)維護統(tǒng)治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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