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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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企業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企業所得稅稅率分為幾檔、收入如何確認,成本費用等如何稅前扣除,具體應納稅額如何計算,不同納稅主體又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
稅率基本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是25%。 20%稅率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實際稅率(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行業,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人的企業):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8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第13號)文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享受完減稅政策后的實際稅率為12.5%×20%=2.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不超過300萬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25%×20%=5%。 15%稅率適用范圍 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44號)文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被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的納稅人(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中藥醫療服務),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③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29號)文規定,平潭綜合實驗區符合條件的企業(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④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31號》文規定,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⑤根據**中央 國務院《橫琴粵澳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規定,對于橫琴粵澳合作區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具體產業查詢《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⑧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0%稅率適用范圍 ①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與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意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劃分,居民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或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需要對其來源與境內以及境外的所得均繳納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某些符合稅率優惠條件的企業,按照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就其所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與中國境內及與其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然設立了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軟件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后年度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分為直接法與間接法,直接法下: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下,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收入的確認企業取得的收入總額包含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具體有: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企業將資產用于內部處置(比如用于加工生產、改變資產用途、將資產在總分機構轉移等)無需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而以下外部處置資產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稅法上確認為收入,并不是會計賬務處理上確認): 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②用于交際應酬; 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的用途。 不征稅收入 稅法上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社保基金投資收益、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 ①國債利息收入; 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投資于非上市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直接免稅;居民企業投資與上市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滿足持有股權時間超過12個月才可以享受免稅。 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④對企業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 ⑤符合條件的非盈利組織的規定收入。 成本費用稅金損失扣除原則企業所得稅前,關于成本費用稅金及損失扣除原則需要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以及合理性原則。 成本即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及其他耗費;費用即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稅金包括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的相關稅費(比如消費稅、資源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以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隨著資產折舊攤銷稅前扣除的相關稅金(比如車輛購置稅、契稅、進口關稅、耕地占用稅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稅)。 損失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固定資產、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損失。 注意損失在稅前扣除的是凈損失,要扣除相關責任人員的賠償以及殘值收入。
扣除項目及扣除標準 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部分準予扣除; 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部分準予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保險費,企業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的社保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公司承擔部分)準予局勢扣除;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5%的內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依法為特殊工種員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準予稅前扣除;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按規定繳納的,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投資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且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稅前扣除(特殊行業: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扣除標準為30%),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依法提取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勞動保護費支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租賃費,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支出,按照計提的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個納稅年度內扣除。 以下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稅款; 稅收滯納金; 罰款、罰金和被沒收財產的損失; 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虧損彌補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最長彌補期限不得超過5年。特殊行業特殊年份的虧損,有相關政策可以適當延長,比如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具備資格之前5年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期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資產損失扣除 資產損失分為實際損失(實際處置、轉讓相關資產發生的合理損失)和法定損失(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但符合規定條件確認的損失)。實際損失企業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經做損失處理的當年進行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的損失在損失當年沒有申報扣除的,介意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進行專項申報扣除,準予追補至該損失發生年度扣除;法定損失應當在會計上已做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的同樣需要做專項申報扣除。 損失稅前扣除是扣除凈損失,即要扣除相關責任人及保險公司的賠償后的凈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稅收優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的部分,實際稅率為2.5%,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不超過300萬的部分,實際稅率為5%(文章稅率部分有具體介紹)。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文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文規定,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1年第6號)文規定,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的設備、器具,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的規定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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