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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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降費背景下,國家為助力企業發展,降低企業稅務成本,出臺了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的同時,減免的稅額具體應計入“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還是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呢?
1、未達到起征點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11號)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進行季度申報的納稅人,季度應稅銷售額不超過45萬)的,免征增值稅。 對于未達到起征點免征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的稅額應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年22號)文規定,計入“其他收益”科目。采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應將免稅額計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實際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納稅申報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其他收益 2、直接減免的增值稅 企業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 2016年22號)文規定,借計“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貸計“其他收益”。 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將減免稅額結轉至其“其他收益”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貸:其他收益
從上面兩種情況可以看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未達到起征點免征優惠;以及納稅人銷售的直接減免優惠,對應的免稅額均是計入“其他收益”科目,而非“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雖然賬務上不管是“其他收益”還是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均不會影響當期的利潤總額,但是稅務上會有所不同。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是計算業務招待費(不超過實際發生額的60%且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或特殊行業的30%)扣除限額的基礎,會影響最終的當期應納所得稅。 3、疫情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第7號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 1%)×1%,賬務處理上,直接按照實際稅額確認應交增值稅即可,減征的2%稅額,無需額外會計處理。如果企業對外含稅銷售額不變的情況下,實際減征的2%的稅額是直接計入到了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 4、稅控設備和技術維護費抵減應納稅額 納稅人初次購買的稅控設備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一般是280),可以全額抵減應納稅額,根據實際抵減的稅額,一般納稅人借計“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注意申報的時候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表》);如果抵減的是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項目稅額的,借計“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如果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借計“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購買稅控設備時: 借:管理費用——稅控設備及技術維護費 貸:銀行存款等 抵減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管理費用——稅控設備及技術維護費 需要注意抵減增值稅是購買稅控設備以及技術維護費的全額,及含稅金額,不只是抵減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5、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3%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1%減稅額倒擠入“資產處置損益”科目。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 3%)×2% 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確認資產處置損益:(www.Ws46.com)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按3%計算)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資產處置損益 同時將1%減稅額結轉至“資產處置損益”: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1%的減稅額) 貸:資產處置損益 實務中,企業除了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其他稅種也會涉及到減免優惠,比如“六稅兩費”減半征收的優惠,如果直接減免的,計提時對減免部分就不計入“稅金及附加”那么賬務上就無需額外處理;如果屬于批準后減免的,計提時全額計入到“稅金及附加”了,那么批準之后,就需要將減免的稅額結轉至“其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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