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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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目的是為了后期可以轉換成普通股,那么為什么不直接發行普通股,而選擇發行可轉換債券這種迂回戰術呢? 發行公司一般是在股市低迷,股價被低估的情況下,選擇發行可轉換債券。這樣做一方面可以籌集到債券資本,以供公司目前資本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約定比目前市場股價高的轉股價格,比如企業要籌集20000萬資本,目前市場股價為40元/股,如果選擇直接發行普通股,需要發行500萬股普通股,如果選擇發行可轉換債券,約定轉股價格為50元/股,達到轉股條件,投資人全部行使轉股權,也僅需要轉換成400萬股。顯然直接發行普通股比發行可轉換債券對原有股東每股收益的稀釋效果更明顯。當然如果未來股價上漲比較多,高于轉股價格越多對發行公司越不利。所以為了避免股價上漲過多的影響,發行公司一般會約定相應的回售條款。
發行可轉債和直接發行普通股相比,還有一個最大的區別是,直接發行普通股會直接造成股東權益的增加,資本的增加,直接造成企業資產負債率的降低。而發行可轉換債券時點,企業的債券資本增加,企業資產負債率升高;而債轉股后,并不會造成企業資本的增加,而是對原有(債轉股之前)資本結構的改變,將負債轉為了股東權益。比如轉股前長期負債為60000萬(其中,可轉換債券2000萬),股權資本為50000萬,轉股前資本總額為110000萬;可轉債全部轉股后,資本總額仍為110000萬,但是長期負債變為40000萬,權益資本變為700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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