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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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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資信狀況良好的法人組織(出票人)簽發,并由承兌銀行進行承兌,承兌銀行承諾匯票到期見票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一種票據。如果匯票的承兌人不是銀行,而是其他企業,則屬于商業承兌匯票。那么企業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之后應如何做賬呢?
企業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時,應計入“應收票據”科目: 銷售時直接取得應收票據: 借:應收票據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收到客戶等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的往來款: 借:應收票據 貸: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匯票到期承兌銀行付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票據
匯票到期之前背書轉讓用于支付貨款: 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駛,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企業(持票人)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供應商支付貨款,則將匯票到期請求承兌銀行付款的收款權利以及銀行不付款時的追索權轉讓給了供應商(供應商成為新的持票人)。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票據(www.ws46.coM) 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項: 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 貸:應收票據
匯票到期之前,向具有貼現資質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貼現: 將未到期的承兌匯票進行貼現時,應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入“銀行存款”,銀行收取的貼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即: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應收票據 需要注意銀行承兌匯票經過承兌銀行承兌之后,銀行就成為了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承兌銀行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如果持票人到期提示承兌銀行付款,承兌銀行拒絕付款,則可向其前手行駛追索權。 銀行承兌匯票如果沒有注明到期日的,屬于見票即付票據,持票人需要在出票日起一個月內提示付款;由到期日的承兌匯票(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需要在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承兌銀行付款,沒有在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則喪失除了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銀行承兌匯票的有效期為2年,2年之后,持票人將喪失票據權利,但是票據權利消失,并不影響民事權利,比如客戶通過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但是企業一直沒有行駛票據權利,請求銀行付款,票據2年到期,持票人不得再請求銀行付款,但與客戶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可以繼續要求客戶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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