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個人所得稅工資和實發工資對不上
發布時間:2025-10-22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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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由扣繳義務人(任職受雇單位)按月進行預扣預繳,年度終了并入綜合所得于次年規定期限內進行匯算清繳。那么如果出現個人所得稅對應工資和實發工資對不上是什么原因呢?
情形一:扣繳義務人申報出錯 一般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是員工任職受雇單位,除非是勞務派遣員工,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公司進行工資發放和個稅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有意或無意的對員工工資申報錯誤,就會出現個稅對應工資和實發工資不一致。 情形二:企業少報員工工資,以便員工少交個稅(www.wS46.com) 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對應的工資就會低于員工實發工資,但是這樣處理風險很大,因為現在針對員工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的是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納稅,而且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兩個稅種一比對,很容易被追查。
情形三:補貼、津貼等的存在造成個稅工資和實發工資本身就不同 企業有時候會發放一些補貼、津貼等,這些有的是需要交稅的,有的是不需要交稅。 比較常見的不需要繳納個稅的情形: 1、員工收到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會單位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而領取的誤餐費; 2、員工出差期間發生餐費,在標準內領取的差旅費補貼; 3、員工使用公司購買的手機,進行業務活動,通訊費由公司承擔,發票也是直接開給公司;或某些地區規定的通訊補貼標準范圍內的,不需要扣繳個稅; 4、當地規定的交通補貼范圍內的,不需要繳納個稅。 比較常見的需要交個稅的情形: 1、超過當地標準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需要扣繳個稅; 2、住房補貼,防暑降溫補貼等補貼津貼是需要扣繳個稅; 3、過年過節發放的實物、購物卡等需要扣繳個稅; 4、組織員工免費外出旅游等發生的各種費用,需要扣繳個稅。 所以,由于有可以不繳納個稅的工資薪金組成部分,也存在某些實物獎勵需要繳納個稅,而并沒有計入實發工資的情況,所以本質可能出現兩者不一致。
情形四:個稅申報延遲于實際工資歸屬期 個稅申報是在實際發放月份,并不是會計計提當月就要進行納稅申報。也就是說員工實際取得工資,才有納稅義務。比如企業是當月計提工資,下月發放并進行納稅申報,那么2月份申報個稅工資以及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實際是員工1月付出勞動所取得的。如果在對照兩個工資數額的時候,拿工資單上注明的1月份的實際工資(實際是2月份取得)和1月份的個稅工資進行對比,這就錯了,因為1月份的個稅工資實際對應的是上年12月份的實發工資;和工資單上1月份的實發工資對應的應該是2月份個稅工資。站在全年來看,個稅一年工資實際是上年12月份到本年11月份對應的工資單上的實發工資。 由于以上多個原因交互存在,很可能造成個人所得稅對應工資和實際發放工資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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