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一定一致嗎?
發布時間:2025-10-21閱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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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稅務征管中,稅務機關通常會對企業的增值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進行比對,這也給企業造成了一個誤區,認為增值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應該相等,其實不然。我們知道增值稅申報收入包括按照適用稅率計稅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的銷售額,免抵退辦法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而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主要包括主營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如果企業有以下業務,由于增值稅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規定不同,所造成的不一致屬于正常現象。
1、 納稅人將貨物在實行統一核算的跨縣(市)內部機構間移送用于銷售。 增值稅處理是作為視同銷售處理,需要確認相應的銷項稅額,而會計核算以及所得稅并不視同銷售,屬于企業內部轉移資產行為,不確認為營業收入,也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2、 納稅人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增值稅視同銷售,確認相應的收入;此種情況貨物并沒有離開企業,所有權葉柄沒有發生轉移,也沒有直接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以會計核算上只是結轉成本,計入相關費用,并不確認為營業收入,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 受托方收取手續費方式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銷售的代銷貨物銷售額不作為本企業的營業收入核算,所以企業所得稅方面并不確認代銷方的銷售額。但是,增值稅處理上,在收到代銷單位清單或全部(部分)貨款兩者較早的時間點就應該視同銷售確認銷售收入,確認銷項稅額。 以上三種情況為增值稅稅視同銷售,而企業所得稅并不視同銷售,造成增值稅確認收入大于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
4、 價外費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不一致 增值稅確認的銷售額是按照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價外費用主要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等。 這些價外費用都會一并計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但是這些費用又把一部分在會計核算以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并不進入營業收入,比如向購買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會計是沖減財務費用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是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是直接沖減銷售費用的,雖然在最終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變,但是兩稅申報收入數據對比時會出現增值稅申報收入大于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 5、 外購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個人消費,增值稅做進項稅額轉出,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外購貨物用于企業內部,增值稅并不視同銷售,而是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不確認為收入;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需要申報收入。 6、 提前開具發票造成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則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也就是如果開具發票,增值稅就要確認收入,而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不依賴發票的開具。
舉個例子:甲公司銷售一批貨物給乙公司,合同約定分3期付款,分別為2020年8月1日,12月1日,和2021年2月1日分別支付100萬,但是甲公司在8月1日發出貨物時就給乙公司開具了300萬的發票,按照增值稅規定,2020年8月1日,甲公司就要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是所得稅對分期收款銷售貨物的規定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也就是所得稅分3期,分別于2020年8月1日,12月1日,和2021年2月1日確認收入100萬。 7、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是計入到資產處置損益的,在利潤表中是計入在營業外收支下面,而且是凈額,但是增值稅確認的收入為全額銷售額。 舉個例子:某企業銷售舊設備取得價款10萬(不含稅),該設備原值是30萬,計提累計折舊22萬,賬面價值為8萬,增值稅確認的收入為10萬,而資產處置收益為2萬。這就造成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的差異。 所以,企業在自查的時候,如果發現增值稅申報收入和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不同,先不要慌,先看看是不是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差異,以上情況造成的差異屬于合法合規的差異。但是如果企業涉嫌虛開發票,虛報收入或則隱瞞收入等不實際發生的業務造成的兩稅差異,企業就要小心了,在稅局系統大數據分析之下,其中端倪是很容易被發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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