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1閱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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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住房申報免征個稅、個體戶申報免征契稅等情形,可以選擇不用再報送相關證明材料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明確,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2023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
有些人對于這個新政策,不是十分明白,今天我們就結合相關解讀,給大家簡單聊一下關注比較多的幾個問題: 1、新增了哪些事項,相應的證明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相關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可見下表,具體包括證明名稱和證明用途,其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是個人轉讓住房相關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家庭成員信息證明,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身份證明等事項:
2、以后辦理這些事項就不用報送證明材料了嗎?我可以選擇不適用承諾制辦理嗎? 這個事情是自愿選擇的,辦理這些事項的時候,可以選擇填寫承諾書,也可以選擇提供所需的證明材料進行辦理。 不過,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相關事項,只需要在承諾書相應的位置勾選或簡單填寫一些必要的承諾內容,然后簽字蓋章就完事,可以大幅減少材料報送,節省辦理時間。 3、申報免個稅需要的家庭成員信息證明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實行告知承諾制,能給詳細說下告知承諾書的具體內容嗎? 告知承諾書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稅務機關的告知事項,一部分是納稅人的承諾事項。 稅務機關告知事項主要包括相關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承諾方式、法律責任等。納稅人則需要承諾自己符合辦理相應事項的條件和要求。比如,個人轉讓住房想要申請免個稅的優惠,就需要承諾這個房子是自用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相應的家庭成員信息真實、準確。
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會在事中、事后進行相應的監管和核查。如果在事中發現承諾跟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則會要求納稅人補充提供佐證資料再繼續辦理相關事項。 而如果在事后核查中發現承諾的事項跟真實情況不一致,納稅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根據具體情形不同可能包括:限期改正、補稅、繳納滯納金、罰款,涉及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4、聽說這是第二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了,能給說下第一批相關事項的具體情況嗎?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2021年7月1日開始,已經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了,具體包含的事項如下表所示:
以上就是涉及告知承諾制的所有內容,希望大家喜歡。因為涉及個人轉讓住房相關的事項,很多人對于買賣普通二手房不知道需要交哪些稅費,文章最后我們簡單說一下: 嚴格意義上來講,買賣普通二手房涉及稅費分為買方和賣方,且不盡相同:其中賣方涉及增值稅、附加稅、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滿兩年免稅,不足兩年需要繳納5%的增值稅,附加稅跟著增值稅的金額來,但有最高50%的減征優惠。 個人所得稅一般滿五且唯一,可以免稅。否則按差額適用20%稅率繳納個稅,或按房款1%-3%之間核定征收。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申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稅。 買方則主要涉及契稅,契稅稅率一般是3%,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的,90平及以下的減按1%征收,90平以上的減按1.5%征收。購買二套房的,除北上廣深外,90平以下減按1%征收,90平以上的減按2%征收。 最后,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大家實際操作依據,如有不足,歡迎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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