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10-21閱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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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本年度實現利潤較高,需要繳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通過收購(吸收合并)一家虧損企業,能夠達到降低利潤,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嗎?
首先一般的企業合并,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被合同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的,合并企業應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及股東都應按照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層面需要單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股東會涉及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分紅個稅。 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且選擇通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額才可以在限額內由合并企業來彌補。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一般吸收合并的企業與本企業之間的經營業務有所聯系,比如本企業吸收一家賬面雖然虧損的上游供應商,但是本企業可以利用它的專利技術,無需再花費更高的成本新設立一家上游公司。 ②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合并需要滿足的比例要求為被收購股權比例不低于50%,吸收合并,收購比例為100%,被合并方注銷,滿足這一條件。 ③企業合并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滿足以上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吸收一家虧損的企業,才可以將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被合并企業的虧損可以由合并企業限額內彌補。 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通過收購一家虧損企業來降低企業所得稅這種方法,一般稅務機關很難認定為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4個具體指標相對比較容易達到,但是大部分會卡在第一個條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實務操作中,建議收購的企業為同行業,或產業鏈上下游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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